Page 24 - 103年消防月刊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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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 Safety Monthly






               專業醫師或心理輔導師協助,救災同仁應有                                         人員。
               此基礎概念。                                                (5)快速反應小組應以整組行動方式
               二、火場安全功能:                                                   執行救援任務。
                (ㄧ)確認快速反應小組成立:                                      3.數量及待命位置:

                      事故安全官必須確認快速反應小組                                 事故指揮官應依據災害現場之複雜
                      (Rapid intervention team)符合                     性,以及災害對現場救災人員造成危
                      NFPA1500第8章之規範,於火場完                             害風險之程度,考量配置1組以上之快
                      成整備後,可隨時提供事故指揮官或                                速反應小組(至少應有1組),藉此符

                      事故安全官調度執行緊急救援任務,                                合實際需求;例如,ㄧ般5樓以下之鋼
                      以下簡述NFPA1500第8章第8節之                             筋混泥土住宅火災,可能只需要1組
                      規範。                                             快速反應小組於指揮站(Command
                    1.基本能力:                                           post)待命就已足夠,然而,面對大

                     (1)快速反應小組至少應由2人以                                 型之商業建築、大型工廠、超高樓建
                           上組成(可視實際情況調整人                              物或住商混合建物,1組快速反應小
                           數),須穿著消防衣、帽、鞋並                             組可能無法及時應付,事故指揮官應
                           配帶全罩式空氣呼吸器(呼吸器                             妥善增加快速反應小組之數量,並分

                           至少須能使用30分鐘以上,或                             配至適當位置,假設1棟30層之超高
                           以空氣管延伸之方式供氣,惟空                             層建築物發生火災,必須考量是否應
                           氣管之長度必須能延伸至受困之                             於不同樓層設置快速反應小組,又如
                           消防人員處)。                                    3,000平方公尺之大型百貨公司發生

                     (2)攜帶必要之特殊救援器材,須具                                火災,則可能考慮於火場不同入口處
                           有救援1名受困消防人員或1組                             設置快速反應小組,上述情形如將快
                           搶救小組成員之能力。                                 速反應小組均設置於指揮站,可能產
                    2.成員組成:                                           生救援時機延誤之問題。

                     (1)快速反應小組成員必須為災害現                              4.救災人員受傷處置:
                           場之救災人員,且不可兼任其他                             當消防人員於災害現場發生意外受傷
                           任務。                                        事故時,事故安全官應立即通知事故
                     (2)災害現場之救災人員雖正執行其                                指揮官,並確認緊急醫療人員、救護

                           他任務,但如能立刻接受指派並                             車輛及裝備是否充足。
                           符合快速反應小組成員裝備及能                        (二)評估建築物危險度:
                           力之人員,可經指派而做為快速                             事故安全官應觀察建築物火勢燃燒狀
                           反應小組成員。                                    態,是否可能造成建築物倒塌或延

                     (3)災害現場正在執行任務之人員,                                燒,而危及現場救災人員,並將相關
                           假設放棄執行其現有任務而將                              建議提供事故指揮官。
                           危及其他救災人員安全時,該                         (三)觀察特殊燃燒型態:
                           成員不得被指派為快速反應小                              事故安全官應依據火煙狀況,判斷

                           組成員。                                       是否可能發生閃燃(Flashover)、
                     (4)快速反應小組可以為整個分隊之                                爆 燃(Backdraft)、 爆 炸(B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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