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103年消防月刊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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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um 工作研討






                    防範住宅火災發生造成人命傷亡之對                                   消防安全,爰推動消防機關針對消
               策,即是早期預警,以利住戶採取滅火、避                                     防法第 6 條第 5 項規定之場所(不
               難及通報等應變作為。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                                    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定不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                                     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

               範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場所,管                                     所)積極辦理宣導及推廣。
               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                              (二)執行成果
               內政部並於99年12月30日訂定發布「住宅                                   本計畫期程目標第 1 階段(102 年
               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其第10條內容規範                                    12 月 31 日前)設置住宅用火災警

               住宅場所應於106年12月31日以前設置住宅                                  報器家數比例達總數之 30% 以上
               用火災警報器。消防署102年1月30日函發                                   (係初步設定達成目標值,供檢視有
               「推廣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執行計畫」,請各                                     關措施之參考,並檢討策進有關作
               直轄市、縣(市)消防局確實依計畫動員及                                     為,必要時將視每年檢討情形調整

               運用各種管道,落實推廣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之)。然所彙整各消防機關至 102
               之設置。惟違反消防法第6條第5項並無罰則                                    年 12 月 31 日執行成果之數據顯示,
               規定,因私有民宅基於隱私保護亦難強制作                                     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住宅總
               為或處罰,且地方政府財力不足,僅靠宣導                                     戶數 493 萬 7,501 戶,新增設置 7

               民眾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成效不彰。為                                     萬 3,815 戶,累計設置總戶數 30 萬
               降低住宅火災致人命傷亡,保護民眾生命安                                     763 戶,設置比例 6.09%,整體設
               全,內政部102年11月6日訂定「補助直轄                                   置率仍屬偏低(如表 3)。
               市及縣(市)政府推動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
                                                               三、「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器作業原則」以高危險群場所為優先(依人
                                                                      推動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員或住宅條件區分)補助設置對象,協助地                                    作業原則」概要說明
               方政府推廣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設置。
                                                               (一)自103年度起由消防署補助預算,各

               二、「推廣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執行                                        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執行及
                      計畫」辦理情形                                         推廣,強化宣導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的

                (一)計畫說明                                               重要性和使用觀念,並藉此提高設置
                       為保障民眾生命安全,達到即早發                                普及率。其經費補助原則為依據行政
                       現火災、即早避難之目的,原不屬                                院主計總處99年針對住宅之建築類型

                       於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一般住                                與使用狀況之統計數據,核算各直轄
                       宅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市、縣(市)政府轄內5層樓以下經
                       以降低上述致災原因。依消防法第                                常有人居住場所戶數,就其所占全國

                       6 條第 5 項之立法意旨,設置住宅                             戶數比率分配補助預算,再按各直轄
                       用火災警報器係住宅管理權人之義                                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
                       務,屬自我責任範疇且無罰則,同                                補助比率(離島以定額方式補助)。
                       時考量此設備能有效防止住宅火災                         (二)補助對象為避難弱勢人員(如家中有
                       的死亡事件,將履行義務設定在自                                65 歲以上之年長者、12 歲以下兒童、

                       我責任的最小必要限度,然為提升                                身心障礙者、孕婦)、經濟條件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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