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103年消防月刊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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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um 工作研討
防範住宅火災發生造成人命傷亡之對 消防安全,爰推動消防機關針對消
策,即是早期預警,以利住戶採取滅火、避 防法第 6 條第 5 項規定之場所(不
難及通報等應變作為。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 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定不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 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
範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場所,管 所)積極辦理宣導及推廣。
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 (二)執行成果
內政部並於99年12月30日訂定發布「住宅 本計畫期程目標第 1 階段(102 年
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其第10條內容規範 12 月 31 日前)設置住宅用火災警
住宅場所應於106年12月31日以前設置住宅 報器家數比例達總數之 30% 以上
用火災警報器。消防署102年1月30日函發 (係初步設定達成目標值,供檢視有
「推廣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執行計畫」,請各 關措施之參考,並檢討策進有關作
直轄市、縣(市)消防局確實依計畫動員及 為,必要時將視每年檢討情形調整
運用各種管道,落實推廣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之)。然所彙整各消防機關至 102
之設置。惟違反消防法第6條第5項並無罰則 年 12 月 31 日執行成果之數據顯示,
規定,因私有民宅基於隱私保護亦難強制作 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住宅總
為或處罰,且地方政府財力不足,僅靠宣導 戶數 493 萬 7,501 戶,新增設置 7
民眾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成效不彰。為 萬 3,815 戶,累計設置總戶數 30 萬
降低住宅火災致人命傷亡,保護民眾生命安 763 戶,設置比例 6.09%,整體設
全,內政部102年11月6日訂定「補助直轄 置率仍屬偏低(如表 3)。
市及縣(市)政府推動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
三、「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器作業原則」以高危險群場所為優先(依人
推動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員或住宅條件區分)補助設置對象,協助地 作業原則」概要說明
方政府推廣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設置。
(一)自103年度起由消防署補助預算,各
二、「推廣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執行 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執行及
計畫」辦理情形 推廣,強化宣導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的
(一)計畫說明 重要性和使用觀念,並藉此提高設置
為保障民眾生命安全,達到即早發 普及率。其經費補助原則為依據行政
現火災、即早避難之目的,原不屬 院主計總處99年針對住宅之建築類型
於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一般住 與使用狀況之統計數據,核算各直轄
宅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市、縣(市)政府轄內5層樓以下經
以降低上述致災原因。依消防法第 常有人居住場所戶數,就其所占全國
6 條第 5 項之立法意旨,設置住宅 戶數比率分配補助預算,再按各直轄
用火災警報器係住宅管理權人之義 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
務,屬自我責任範疇且無罰則,同 補助比率(離島以定額方式補助)。
時考量此設備能有效防止住宅火災 (二)補助對象為避難弱勢人員(如家中有
的死亡事件,將履行義務設定在自 65 歲以上之年長者、12 歲以下兒童、
我責任的最小必要限度,然為提升 身心障礙者、孕婦)、經濟條件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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