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103年消防月刊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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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 Safety Monthly






                       保留行政執行過程中產生之相關文                                造、鋼構造、混凝土構造、鋼骨鋼筋
                       書、報告、工作紀錄。                                     混凝土構造、冷型鋼)。
                (五)火災原因調查:                                          2.建築結構特性。
                       經由火場實際勘查,初步決定起火                              3.建築物承重結構、阻抗大小以及載重

                       點範圍以及可能發生之原因,使用                                傳遞之方式。
                       封鎖線保存火場及證物,避免非經                              4.建築物受燒後結構改變之情形。
                       授權之人員進入火場;此外,詢問                              5.建築物倒塌潛在之風險。
                       初期救災人員火場發生之狀況,製                          (八)火災學(例如:建築物燃燒曲線、

                       作談話紀錄或由救災人員提供書面                                 可 燃 物 質 特 性、 火 載 量、 火 焰 及
                       報告。                                             熱 能 傳 播 方 式、 發 火 源 種 類 ),
                (六)緊急救護服務:                                             以 及 特 殊 燃 燒 態 樣( 例 如: 閃
                       瞭解緊急醫療救護網之系統及架構,                                燃 -flashover、 爆 燃 -backdraft、

                       有效分配現有救護資源,擬定大量                                 煙爆 -smoke explosion)。
                       傷病患緊急搶救計畫。                               (九)惡劣天候及地理環境因素對救災安
                (七)安全管理:                                               全造成之影響程度。
                       瞭解不同災害類型應穿著個人救災                          (十)災害事故現場救災人員後勤補給運

                       防護裝備之種類,熟悉消防職業相                                 作體系。
                       關之環境及健康法規,使消防人員
                                                               事故安全官之權限
                       能符合法規及計畫所訂定之安全及
                                                                    事故安全官對於緊急之危害,具有立
                       健康規定。
               二、救災安全知識及經驗:                                    即制止之權限,然而,整體救災之安全及管
                                                               理,依據NFPA1500之規範仍由事故指揮
                    由於事故安全官必須於災害現場執行安
                                                               官負起完全之責任,以下簡述事故安全官之
                    全管制作業,當救災人員未依規定落實
                                                               權限:
                    安全管理機制時,事故安全官應告知事
                                                               一、事故安全官對於災害事故現場之救災行
                    故指揮官並提出矯正措施;因此,事故
                                                                    為,認定具有立即危險者,事故安全官
                    安全官應經過適當之訓練,獲取救災安
                                                                    有權立即制止、修正或取消此類救災行
                    全基礎知識,並以擁有實際救災經驗者
                                                                    為,惟事故安全官必須立刻回報事故指
                    為佳,基礎知識至少應包括如下:
                (一)事故管理體系(Incident Management                       揮官其所採取之作為。
                                                               二、事故安全官發現災害現場非緊急之救災
                       System)。
                                                                    安全危害(包括危險環境、不安全作
                (二)危險物品搶救標準作業流程。
                                                                    業、危險物品等),必須向事故指揮官
                (三)風險管理。
                (四)災害現場人員管理機制(Personnel                             提出具體之建議或改善措施,藉此降低
                                                                    或排除危險情況。
                       accountability)。
                                                               三、事故安全員或特殊專業人員經由事故指
                (五)個人救災安全防護裝備使用。
                                                                    揮官或事故安全官指派後,具有與事故
                (六)感染控制(infection control)。
                                                                    安全官相同之權限。(待續)
                (七)建築物安全:
                    1.建築結構型態(例如:磚造、木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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