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103年消防月刊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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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 Safety Monthly
保留行政執行過程中產生之相關文 造、鋼構造、混凝土構造、鋼骨鋼筋
書、報告、工作紀錄。 混凝土構造、冷型鋼)。
(五)火災原因調查: 2.建築結構特性。
經由火場實際勘查,初步決定起火 3.建築物承重結構、阻抗大小以及載重
點範圍以及可能發生之原因,使用 傳遞之方式。
封鎖線保存火場及證物,避免非經 4.建築物受燒後結構改變之情形。
授權之人員進入火場;此外,詢問 5.建築物倒塌潛在之風險。
初期救災人員火場發生之狀況,製 (八)火災學(例如:建築物燃燒曲線、
作談話紀錄或由救災人員提供書面 可 燃 物 質 特 性、 火 載 量、 火 焰 及
報告。 熱 能 傳 播 方 式、 發 火 源 種 類 ),
(六)緊急救護服務: 以 及 特 殊 燃 燒 態 樣( 例 如: 閃
瞭解緊急醫療救護網之系統及架構, 燃 -flashover、 爆 燃 -backdraft、
有效分配現有救護資源,擬定大量 煙爆 -smoke explosion)。
傷病患緊急搶救計畫。 (九)惡劣天候及地理環境因素對救災安
(七)安全管理: 全造成之影響程度。
瞭解不同災害類型應穿著個人救災 (十)災害事故現場救災人員後勤補給運
防護裝備之種類,熟悉消防職業相 作體系。
關之環境及健康法規,使消防人員
事故安全官之權限
能符合法規及計畫所訂定之安全及
事故安全官對於緊急之危害,具有立
健康規定。
二、救災安全知識及經驗: 即制止之權限,然而,整體救災之安全及管
理,依據NFPA1500之規範仍由事故指揮
由於事故安全官必須於災害現場執行安
官負起完全之責任,以下簡述事故安全官之
全管制作業,當救災人員未依規定落實
權限:
安全管理機制時,事故安全官應告知事
一、事故安全官對於災害事故現場之救災行
故指揮官並提出矯正措施;因此,事故
為,認定具有立即危險者,事故安全官
安全官應經過適當之訓練,獲取救災安
有權立即制止、修正或取消此類救災行
全基礎知識,並以擁有實際救災經驗者
為,惟事故安全官必須立刻回報事故指
為佳,基礎知識至少應包括如下:
(一)事故管理體系(Incident Management 揮官其所採取之作為。
二、事故安全官發現災害現場非緊急之救災
System)。
安全危害(包括危險環境、不安全作
(二)危險物品搶救標準作業流程。
業、危險物品等),必須向事故指揮官
(三)風險管理。
(四)災害現場人員管理機制(Personnel 提出具體之建議或改善措施,藉此降低
或排除危險情況。
accountability)。
三、事故安全員或特殊專業人員經由事故指
(五)個人救災安全防護裝備使用。
揮官或事故安全官指派後,具有與事故
(六)感染控制(infection control)。
安全官相同之權限。(待續)
(七)建築物安全:
1.建築結構型態(例如:磚造、木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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