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103年消防月刊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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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um 工作研討






                    管理所有消防機關之職業健康與安全事                          健康安全官之資格、權限與功能
                    務,惟局長仍須對所有健康與安全事務
                                                               健康安全官之資格
                    負全責。
                                                                    健 康 安 全 官 必 須 熟 悉 消 防 機 關 所 律
               二、健康安全官:
                                                               定 之 健 康 安 全 原 則 以 及 管 理 制 度 , 並 熟
                    所有消防機關之職業安全(occupational
                                                               悉 健 康 安 全 適 用 之 相 關 法 規 ( 必 須 包 括
                    safety)與健康計畫(health program)
                                                               NFPA1500)、標準以及知識,此類知識
                    重大事項,由健康安全官負責並直接向
                                                               可藉由期刊、雜誌、研討會、訓練課程等管
                    消防局局長報告。
                                                               道取得,健康安全官應具備之知識如下:
               三、健康安全員:
                                                               一、職業健康與安全知識:
                    消防機關應依據勤務種類、組織架構以
                                                                    包括傳染病危害、一般性疾病、職業疾
                    及地區特性,委任健康安全員;大型消
                                                                    病及傷害等。
                    防機關大多有1名以上之健康安全員,
                                                               二、消防機關現存之健康安全危害分析:
                    於健康安全官之指導下執行相關職務;
                                                                    此類危害包括呼吸性危害、癌症、心臟
                    對於小型之消防機關,健康安全員可以
                                                                    疾病、傳染性疾病、危害性化學品、車
                    專家學者之形式聘請。
                                                                    輛及器材操作危險、行車安全、熱壓力
               四、事故安全官:
                                                                    (Heat stress)等,健康安全官除須分
                    消防機關必須預先建立事故安全官制
                                                                    析危害狀態外,亦須提出降低危害程度
                    度,事故安全官必須獨立於事故指揮
                                                                    之方法。
                    官,原則上不可兼任,事故安全官則可
                                                               三、維持健康與體能之方法:
                    依照預先設定之災害類型自動前往或經
                                                                    健康安全官應熟悉傷害預防策略,分析
                    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派後,前往災害
                                                                    消防人員現存生活環境或方式可能造成
                    現場執行任務,預定之災害類型包括工
                                                                    身體健康危害之風險,協助消防人員採
                    作場所火災、商業建築火災、高風險                                取適當之健康方式生活以及維持良好之

                    建築物、消防員受傷案件、大量傷病                                體能。
                    患、技術救援事故(Technical rescue                  四、感染控制方法:

                    incident)等。                                     健康安全官應熟悉NFPA1581有關消
               五、事故安全員:                                             防機關感染控制計畫(Standard  on
                    消防機關應依據執勤之目的、組織架構以                              Fire Department Infection Control

                    及地區特性,指派事故安全員,協助事故                              Program)之內容。
                    安全官執行災害現場安全管理作業。                           五、在職人員火場進階訓練:
               六、事故指揮官:                                             健康安全官須熟悉NFPA1403有關

                    依據NFPA1500第8章之規範,事故指                            現 職 消 防 人 員 火 場 進 階 訓 練 之 標 準
                    揮官對於整體災害事故現場之管理及人                               (Standard on Live Fire Training
                                                                                  3
                    員安全,負起完全之責任。                                    Evolutions) 。



               3 NFPA1403之制訂起源於1982年,2名美國在職消防人員不幸於建築物火災訓練中死亡,因而著手編
                 撰NFPA1403,針對建築物火災訓練之設施、課程、教官等項目訂定標準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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