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消防月刊-102年3月號
P. 13
工作研討
Forum
氣。
(二) 設置未滿3噸之小型儲槽,由液化石
油氣儲存業或販賣業供氣。
(三) 由液化石油氣分裝業或販賣業以充填
容器供氣。
韓國液化石油氣 ▲ 天然氣用量說明圖
管理制度介紹(上)
▲ 液化石油氣用量說明圖
貳、 家用液化石油氣販賣業者管理
▲ 設置小型儲槽提供液化石油氣
制度:
一、資格條件
在南韓經營液化石油氣販賣業,必須
向該轄市道知事(1級行政區首長)或市長
/郡守/區廳長(2級行政區首長)申請許
可,但並未限制零售業者家數;至2011年底
止,販賣業者共4,619家,其中可設置儲槽
供氣者為351家。如未取得許可即營業者,
處1年以下徒刑,得易科1,000萬韓圜(約新
臺幣27萬元)以下罰金。
▲ 以充填容器提供液化石油氣 △△△市/道知事或市長/郡守/區廳
長受理零售業者許可申請時,經審查符合下
經洽詢知識經濟部及韓國瓦斯安全公社 列要件,即給予許可:
人員,韓國政策為降低容器於運輸途中可能 (一) 事業之營運未損及公共安全及利益。
造成之危險,故採行提升天然氣使用量之政 (二)具備營運所需之財源及技術。
策,如都市區域新設公寓大樓型建築物均一 (三) 事業設施未設置於連接道路/都市計
律安裝天然氣管線等,造成液化石油氣市場 畫/人口密集等不適當之區域。
有逐年萎縮情形。 (四) 經韓國瓦斯安全公社檢討業務內容,
評定結果為安全無虞。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