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消防月刊-102年3月號
P. 14
(五) 符合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法及其他相
關法令規定。
有關上述第1項至第3項要件,係由各
市/道、市/郡/區以自治條例訂定。經洽
詢韓國主管機關(知識經濟部),因各自治
區對於販賣業之設置條件限制轉趨嚴格,原
則在住宅區均已無法申請設立;於商業區部
分,則是部分行政區域尚准許商業區外圍設
立。至第4項韓國瓦斯安全公社評估內容,
即包含營業場所及其容器保管室(性質與我 ▲ 販賣場所須揭示液化石油氣價格
國容器儲存室相同)之設置計畫書、設施及
技術基準之圖面與說明等。 因以體積計價方式為主,販賣業可以採
以仁川之富川市為例,申請零售業必須 行計畫配送,由送貨人員駕駛貨車自分裝場
符合下列條件: 將充填好的容器載運到消費者處,同時將空
(一) 販賣業負責人前年度財產稅繳付必須 瓶收回。載運回來的空瓶及剩餘一些未送出
超過20萬韓圜,具備5億韓圜以上之 的已充填容器,則是放到營業場所旁的容器
營業賠償責任保險;如為法人,資本 保管室內。
額必須超過5億韓圜。 販賣業並應與用戶簽訂契約,契約內容
(二) 營業場所設置地點必須符合國土計畫 應包含下列事項:
及使用法、建築法、校園保健法等規 (一)液化石油氣供氣方式。
定中可設置之區域。 (二)液化石油氣計量方式和價格。
(三) 容器保管室面積必須超過38平方公 (三) 供應設備(指供氣容器至計量表間之
尺,直線距離34公尺內不能有住宅。 設備)和消費設備(指計量表後管線
(四) 辦公室面積必須超過18平方公尺,且 至瓦斯爐具之設備)之費用負擔。
必須臨寬8公尺以上的道路。 (四) 供應設備和消費設備之管理方式。
二、販賣方式 (五)預防措施之相關事項。
販賣業之營業範圍,僅限於取得許可之 (六)合約終止情形。
市道及其相鄰之市/郡/區,如越區販賣,可 (七)合約期限。
處300萬韓圜以下罰金。 (八)消費者責任保險相關事項。
販賣業者供氣時,應以體積計價方式為 販賣業與用戶簽訂契約前,必須確認用
原則,並於營業場所揭示價格。但獨棟住宅 戶為無約狀態。業者供氣時,應自行負擔供
(即我國之透天厝)、移動式使用容器及設 應設備之裝設並予以管理;契約中敘明供應
施(如攤販)、使用時間為6個月以下、及 設備為消費者所持有情況時除外,但販賣業
其他經知識經濟部認定採行體積計價方式顯 仍應負責供應設備之管理工作。契約之有效
有困難者,則可以採取重量計價方式。經訪 期限,原則為1年(住宅為2年)以上;如供
查業界結果,市場採體積計價方式之用戶約 應設備及消費設備皆為零售業者所有,則契
占75%左右。 約期限提高為2年(住宅為3年)以上。販賣
12 Fire Safety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