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消防月刊-102年3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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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符合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法及其他相

                      關法令規定。
                   有關上述第1項至第3項要件,係由各
               市/道、市/郡/區以自治條例訂定。經洽

               詢韓國主管機關(知識經濟部),因各自治
               區對於販賣業之設置條件限制轉趨嚴格,原
               則在住宅區均已無法申請設立;於商業區部
               分,則是部分行政區域尚准許商業區外圍設
               立。至第4項韓國瓦斯安全公社評估內容,

               即包含營業場所及其容器保管室(性質與我                                      ▲ 販賣場所須揭示液化石油氣價格
               國容器儲存室相同)之設置計畫書、設施及
               技術基準之圖面與說明等。                                          因以體積計價方式為主,販賣業可以採

                   以仁川之富川市為例,申請零售業必須                             行計畫配送,由送貨人員駕駛貨車自分裝場
               符合下列條件:                                           將充填好的容器載運到消費者處,同時將空
               (一) 販賣業負責人前年度財產稅繳付必須                              瓶收回。載運回來的空瓶及剩餘一些未送出
                      超過20萬韓圜,具備5億韓圜以上之                          的已充填容器,則是放到營業場所旁的容器
                      營業賠償責任保險;如為法人,資本                           保管室內。

                      額必須超過5億韓圜。                                     販賣業並應與用戶簽訂契約,契約內容
               (二) 營業場所設置地點必須符合國土計畫                              應包含下列事項:
                      及使用法、建築法、校園保健法等規                           (一)液化石油氣供氣方式。

                      定中可設置之區域。                                  (二)液化石油氣計量方式和價格。
               (三) 容器保管室面積必須超過38平方公                              (三) 供應設備(指供氣容器至計量表間之
                      尺,直線距離34公尺內不能有住宅。                                設備)和消費設備(指計量表後管線
               (四) 辦公室面積必須超過18平方公尺,且                                   至瓦斯爐具之設備)之費用負擔。
                      必須臨寬8公尺以上的道路。                              (四) 供應設備和消費設備之管理方式。

               二、販賣方式                                            (五)預防措施之相關事項。

                   販賣業之營業範圍,僅限於取得許可之                             (六)合約終止情形。
               市道及其相鄰之市/郡/區,如越區販賣,可                              (七)合約期限。
               處300萬韓圜以下罰金。                                      (八)消費者責任保險相關事項。

                   販賣業者供氣時,應以體積計價方式為                                 販賣業與用戶簽訂契約前,必須確認用
               原則,並於營業場所揭示價格。但獨棟住宅                               戶為無約狀態。業者供氣時,應自行負擔供
               (即我國之透天厝)、移動式使用容器及設                               應設備之裝設並予以管理;契約中敘明供應

               施(如攤販)、使用時間為6個月以下、及                               設備為消費者所持有情況時除外,但販賣業
               其他經知識經濟部認定採行體積計價方式顯                               仍應負責供應設備之管理工作。契約之有效
               有困難者,則可以採取重量計價方式。經訪                               期限,原則為1年(住宅為2年)以上;如供
               查業界結果,市場採體積計價方式之用戶約                               應設備及消費設備皆為零售業者所有,則契
               占75%左右。                                           約期限提高為2年(住宅為3年)以上。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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