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消防月刊-102年3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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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廠耐壓試驗日期為94年3月1日以後,瓶齡在20年以內者,每5年檢驗一次,超
過20年且未滿30年者,每2年檢驗一次。
表3:容器檢驗年限表
29年以上
瓶齡 未滿8年 8年以上未滿19年 19年以上未滿29年 40年以上
50公斤裝容器 未滿40年
下次檢驗年限 4年 3年 2年 1年 6個月
10年以上 18年以上 29年以上
16、18、20 瓶齡 未滿9年 9年以上未滿10年 40年以上
未滿18年 未滿29年 未滿40年
公斤裝容器
下次檢驗年限 5年 4年 3年 21.29
14年以上 15年以上 16年以上 17年以上 29年以上
瓶齡 未滿14年 40年以上
2、4、10公斤 未滿15年 未滿16年 未滿17年 未滿29年 未滿40年
裝容器
下次檢驗年限 6年 5年 4年 3年 2年 1年 6個月
15條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
表4:停止定檢日期與使用年限對照表
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
停止定檢日期 使用年限 運;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
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
自102年1月1日起 38年
依消防法第42條規定(第15條所定公共
自103年1月1日起 35年 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
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
自104年1月1日起 32年
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
自105年1月1日起 30年 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2萬
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
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停業
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將處2萬至10萬元
前項容器屆滿使用年限者,則不再實施
罰鍰。
定期檢驗,規定如下表4:
受檢容器經塗裝及抽真空後,應以磅秤
量測實際重量(含閥)至小數點下第二位
數,並將重量登載於合格標示。
專案查核 落實檢驗
為強化檢驗容器之後市場抽核機制,消
防署指派危險物品管理專案查核小組。以全
國巡迴方式,至各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及瓦斯
行,針對經檢驗合格之20年以上容器加強
抽查工作,抽查重點包括液化石油氣驗瓶場
驗瓶流程是否落實、每月檢驗量及發卡量是
否相符及各分銷商是否有違規情事等,遇查
獲未落實檢驗,違反消防法之情形,將依第 ▲壓毀作業
8 Fire Safety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