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消防月刊-102年3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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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廠耐壓試驗日期為94年3月1日以後,瓶齡在20年以內者,每5年檢驗一次,超
                      過20年且未滿30年者,每2年檢驗一次。


                                                    表3:容器檢驗年限表
                                                                                         29年以上
                             瓶齡          未滿8年      8年以上未滿19年          19年以上未滿29年                  40年以上
                50公斤裝容器                                                                  未滿40年
                             下次檢驗年限      4年        3年                 2年                 1年       6個月
                                                                      10年以上     18年以上    29年以上
                16、18、20     瓶齡          未滿9年      9年以上未滿10年                                      40年以上
                                                                      未滿18年     未滿29年    未滿40年
                公斤裝容器
                             下次檢驗年限      5年        4年                 3年                          21.29
                                                   14年以上    15年以上     16年以上     17年以上    29年以上
                             瓶齡          未滿14年                                                    40年以上
                2、4、10公斤                           未滿15年    未滿16年     未滿17年     未滿29年    未滿40年
                裝容器
                             下次檢驗年限      6年        5年       4年        3年        2年       1年       6個月

                                                                 15條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
                      表4:停止定檢日期與使用年限對照表
                                                                 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
                停止定檢日期               使用年限                        運;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

                                                                 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
                自102年1月1日起           38年
                                                                     依消防法第42條規定(第15條所定公共

                自103年1月1日起           35年                         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
                                                                 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
                自104年1月1日起           32年
                                                                 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
                自105年1月1日起           30年                         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2萬
                                                                 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

                                                                 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停業
                                                                 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將處2萬至10萬元
                   前項容器屆滿使用年限者,則不再實施
                                                                 罰鍰。
               定期檢驗,規定如下表4:
                   受檢容器經塗裝及抽真空後,應以磅秤
               量測實際重量(含閥)至小數點下第二位

               數,並將重量登載於合格標示。


               專案查核 落實檢驗

                   為強化檢驗容器之後市場抽核機制,消
               防署指派危險物品管理專案查核小組。以全

               國巡迴方式,至各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及瓦斯
               行,針對經檢驗合格之20年以上容器加強
               抽查工作,抽查重點包括液化石油氣驗瓶場

               驗瓶流程是否落實、每月檢驗量及發卡量是
               否相符及各分銷商是否有違規情事等,遇查
               獲未落實檢驗,違反消防法之情形,將依第                                                ▲壓毀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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