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消防月刊-102年3月號
P. 17

工作研討
                                                                                                     Forum

             時,須設置容器保存室,且以500公斤為限                                  經訪查業界結果,每戶每次實施檢查僅
             (國內上限為1,000公斤)。                                   需約15分鐘。至檢查頻率,以重量計價者為
             (二)對容器之檢測及維護                                      每6個月實施1次、體積販售者為每年實施1
                  販賣業者對容器應進行安全檢測及維                             次,如設置微電腦多功能計量表(具警示、

             護,以使容器符合下列狀態:                                     遮斷等功能),則可延長為3年1次;販賣業
             1、容器不得有裂縫。                                        者並須因應用戶要求辦理不定期檢查。
             2、容器塗裝及標示應保持完整。                                       對消費用戶檢查完成後,應填寫安全檢

             3、鋼裙無傾斜情形並維持正確間距。                                 查表單、製作安全管理紀錄簿,並應製作總
             4、 容器未曾受高溫影響(如有則需再送                               表,於每月10日前報該用戶所轄市長/郡守
                 檢)。                                           /區長備查。
             5、容器閥使用安全無虞。                                          用戶如拒絕販賣業者實施檢查,或未依
             6、容器應經再檢驗合格。                                      檢查結果改善設施,則業者應停止供氣,並

             7、容器下方無腐蝕情形。                                      將相關資料(用戶基本資料、應改善事項、
             (三)售氣之安全檢查                                        未改善原因、災止防止措施、停止供氣日期
                  販賣業者供氣予用戶時,應實施安全檢                            等)通報該轄市長/郡守/區廳長,由該轄

             查。檢查項目如下:                                         首長命令改善。
             1、配管之材質、管徑及長度。                                        用戶使用液化石油氣如發生事故,業者
             2、閥門之類型、數量。                                       應通報韓國瓦斯安全公社,由公社向市長/
             3、燃氣設施設置情形:                                       郡守/區廳長提出報告。
             (1)瓦斯爐具類型及數量。
                                                               五、安全管理人員之選任
             (2) 鍋爐及熱水器之型式、裝設位置、燃
                                                                   販賣業者應選任安全管理人員,以辦理
                   氣消耗量(kg/h)及安裝業者。
                                                               下列業務:
             4、 瓦斯漏氣檢測:由計量表出口(如採重
                                                                   (一) 維護營業場所及容器保管室相關
                 量計價,則為容器閥)起之配管、軟管
                                                                          設施之安全及功能。
                 至燃燒設施之各交界處,是否有瓦斯洩
                                                                   (二) 對用戶之設備實施定期檢查並辦
                 漏情形及關閉措施。
                                                                          理宣導,並製作、保存檢查紀
             5、瓦斯用品狀態檢查:
                                                                          錄。
             (1) 是否具備韓國瓦斯安全公社合格標示
                                                                   (三) 於事故發生時,通報韓國瓦斯安
                   或韓國工業標準(KS)測試標示。
                                                                          全公社。
             (2) 各燃燒設施是否設置瓦斯安全龍頭、
                                                                   販賣業者之配貨員及送貨司機於新聘
                   箱型拷克或具更高性能之安全裝置。
                                                               時,即應至韓國瓦斯安全公社接受特殊教育
             (3) 管線連接處是否遵守相關限制規定。
                                                               訓練,於訓練合格後,即可擔任安全管理人
             (4) 鍋爐、熱水器是否安裝設於浴室或廁
                                                               員。至各販賣業者安全管理人員所需選任人
                   所。
                                                               數,則由業者視其用戶數,足以因應氣體配
             (5) 排氣管是否具備耐腐蝕性及不燃性;
                                                               送及檢查所需即可。安全管理人員如有解
                   排氣是否有堵塞情形。
                                                               任、離職情形,原則應於30日內補齊;如因
             6、容器是否置放於室內。
                                                               旅行、疾病或其他事由而無法執行職務,並
             7、 高壓軟管、壓力調節器及低壓軟管是否
                                                               應指定代理人員。
                 於有效期限內。

             8、是否有其他可能導致事故發生之因素。



                                                                                                              15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