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消防月刊》-107年8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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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報導
Topic Report
▲ 檢驗場辦理容器檢驗情形(粉體塗裝步驟)
縣於吉安鄉設置檢驗廠,並於74年11月 故仍由退輔會液供處暫時負責。
至75年5月由供應處派員實施驗瓶作業。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原同意擔任鋼瓶
但因花蓮縣鋼瓶總數不多,每天無法提供 檢驗主管機關,但經濟部法規會卻認為,
鋼瓶足量送驗,液供處亦因人數編制無法 商品檢驗法並未賦予商檢局檢驗使用中物
每日派人驗瓶,該廠作業爰予停擺。而外 品的權限,該局若自行或委託其他機構代
島金門地區的鋼瓶,直至77年11月7日巡 檢,將會發生缺乏法據的困擾。
迴檢驗才實施檢驗。 商品檢驗局於83年4月10日發布「使
79年,鋼瓶定期檢驗年限由更改為1 用中家用液化石油氣鋼瓶驗瓶機構(場)
至10年每5年送檢1次、10~20年每3年送 評鑑認可及督導考核作業要點」,督導考
檢1次、20年以上仍為每年送檢1次。 核驗瓶場依國家標準確實檢驗,並授權民
(四)市場開放後: 間機構執行檢驗。
退輔會管理時期,鋼瓶檢驗雖定有 84年4月19日,行政院「維護公共安
國家標準,卻無政府權責機關專責鋼瓶檢 全方案-瓦斯管理部分」責由內政部對分
驗管理工作,退輔會因支配氣源,因而以 銷商執行安全檢查(含儲放量及逾期鋼瓶
此要求分銷商送驗支數。 之查察),經濟部則負責鋼瓶檢驗督導考
於市場開放後,雖然消防法第12條 核。
授權訂定之「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 截至86年6月,經評鑑認可之驗瓶場
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共有10家,於北、中、南區各有3家,東
(82年12月1日發布)第11 條要求鋼瓶 部地區亦有1家,合計每月最大驗瓶量可
應經定期檢驗合格後始得繼續使用,但並 達15萬支,然而85年實際送驗量每月平
沒有罰則,對於驗瓶機構亦無明確規定, 均僅約6萬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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