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消防月刊》-107年8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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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鋼瓶出廠認可制度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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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使用中鋼瓶定期檢驗制度沿革:                                         自62年1月19日起,因應經濟部商品
                 (一)裕臺公司管理時期:                                       檢驗局規定,經檢驗合格之鋼瓶,除於瓶

                       依國家標準規定,鋼瓶出廠15年以                             身黏貼檢驗合格標識外,把手並應由檢驗

                   內,每3年複檢一次,15年至20年,每                              廠打一圓孔,附加鉛塊壓印之鉛封(鉛封
                   年複檢一次,20年以上則為每年檢驗一                               工作由瑞華公司代辦),如發現未貼標識

                   次。                                               者,即以逃檢議處。

                       58年時,裕臺公司依據與中國石油                                 每支鋼瓶定期檢驗之費用約為30元
                   公司所訂液化石油氣總代銷合約第8條                                (含運費之折算),因對於未送驗之分銷

                   「乙方並隨時辦理液化氣新鋼瓶使用前之                               商並未處分,此時期約有30%逾期未檢驗

                   檢驗及舊鋼瓶之各項定期檢驗,並於檢驗                               之鋼瓶在市面上流通。為維護安全並保障

                   合格後,發給合格證明,以憑灌裝使用而                               合法業者,瑞華公司要求自62年7月1日
                   策安全」,並基於警務處要求,於58年5                              起,未經檢驗合格之鋼瓶不得使用。

                   月20日起辦理鋼瓶檢驗工作。                                       於63年6月28日,瑞華公司訂定實施

                       檢驗廠設於臺北縣樹林鎮西山里中                              「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注意事項」,要求
                   洲巷34號,試壓設備3套,每日可檢驗鋼                              自63年9月1日起,分銷商每月均須將檢

                   瓶350至400只。每家分銷商於每月應送

                   檢驗20至25個鋼瓶,50公斤之容器收取
                   檢驗費用40元,16公斤之容器收取檢驗

                   費用20元,針對檢驗不合格鋼瓶,則為

                   半價收費。
                 (二)瑞華公司管理時期:

                       瑞華公司於60年9月7日要求各分銷

                   商,須於61年底前將所有使用中未經檢
                   驗之舊瓶送驗完畢,於61年8月31日再次

                   函文將舊瓶之送驗期限則延長至62年6月

                   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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