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消防月刊》-107年8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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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瓶出廠認可制度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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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中鋼瓶定期檢驗制度沿革: 自62年1月19日起,因應經濟部商品
(一)裕臺公司管理時期: 檢驗局規定,經檢驗合格之鋼瓶,除於瓶
依國家標準規定,鋼瓶出廠15年以 身黏貼檢驗合格標識外,把手並應由檢驗
內,每3年複檢一次,15年至20年,每 廠打一圓孔,附加鉛塊壓印之鉛封(鉛封
年複檢一次,20年以上則為每年檢驗一 工作由瑞華公司代辦),如發現未貼標識
次。 者,即以逃檢議處。
58年時,裕臺公司依據與中國石油 每支鋼瓶定期檢驗之費用約為30元
公司所訂液化石油氣總代銷合約第8條 (含運費之折算),因對於未送驗之分銷
「乙方並隨時辦理液化氣新鋼瓶使用前之 商並未處分,此時期約有30%逾期未檢驗
檢驗及舊鋼瓶之各項定期檢驗,並於檢驗 之鋼瓶在市面上流通。為維護安全並保障
合格後,發給合格證明,以憑灌裝使用而 合法業者,瑞華公司要求自62年7月1日
策安全」,並基於警務處要求,於58年5 起,未經檢驗合格之鋼瓶不得使用。
月20日起辦理鋼瓶檢驗工作。 於63年6月28日,瑞華公司訂定實施
檢驗廠設於臺北縣樹林鎮西山里中 「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注意事項」,要求
洲巷34號,試壓設備3套,每日可檢驗鋼 自63年9月1日起,分銷商每月均須將檢
瓶350至400只。每家分銷商於每月應送
檢驗20至25個鋼瓶,50公斤之容器收取
檢驗費用40元,16公斤之容器收取檢驗
費用20元,針對檢驗不合格鋼瓶,則為
半價收費。
(二)瑞華公司管理時期:
瑞華公司於60年9月7日要求各分銷
商,須於61年底前將所有使用中未經檢
驗之舊瓶送驗完畢,於61年8月31日再次
函文將舊瓶之送驗期限則延長至62年6月
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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