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消防月刊》-107年8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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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驗場辦理容器檢驗情形(殘氣回收步驟)
驗滿3年以上之舊瓶送往瑞華公司各廠覆 依國家標準規定檢驗,15年以下者每3年
驗,送驗辦法為配量每1噸須送驗舊瓶2 送檢1次、15年以上未滿20年者每2年送
支,並以每500公斤為一單位,不足時以 檢1次、20年以上者每年送檢1次,分銷
500公斤計算(如配量5噸,每月需送驗 商應於每月按配氣量送驗鋼瓶,每公噸至
舊瓶10支,配量5,100公斤,每月需送驗 少應送驗2支,針對檢驗不合格者,如可
舊瓶11支),如分銷商未依規定送驗舊 修理者則發回修理,不可修理者則鑽孔後
瓶,第1次予以警告,第2次核減配量之 退還。
30%,第3次即予解除合約。 因檢驗不合格鋼瓶並未強制報廢,
此時南部未驗鋼瓶近50%,而因瑞 72年時市面上已有分銷商藉由買通驗瓶
華公司僅有3處檢驗場所,檢驗鋼瓶約耗 場人員提供鉚釘方式,將檢驗合格鋼瓶之
費1個月的時間。然而檢驗品質不佳,再 標示取下,再釘在逾期未驗或不堪使用的
加上分銷商並未落實送驗,65年時仍存 鋼瓶上,因而於73年9月1日起,要求檢
在甫檢驗合格鋼瓶即漏氣、鋼瓶廠商偽刻 驗不合格鋼瓶不再以鑽孔方式處理(避免
檢驗合格章私自偷蓋、市面存在未驗鋼瓶 遭修補後再使用),而是依國家標準規定
等情形。 予以壓扁銷毀。
(三)退輔會液供處管理時期: 有關東部鋼瓶檢驗部分,因東部無
69年9月,液供處訂定分銷商鋼瓶送 液供處工廠,故採行3年巡迴檢驗一次的
驗及管理辦法,使用中液化石油氣鋼瓶應 作業。於73年時,液供處同意輔導花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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