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消防月刊》-107年8月號
P. 51
!
現行液化石油氣供銷體系說明
౪శϽүݶټᡝفᇳ݂! ყ
!
үݶྰᇧཾ ! ! ! !
! ܖᒯΣཾ! ငཾ! Ϸ၆ൟ! Ϸ୦! ҢИ!
)3 ড়Ȃ։ϛ )22 ড়*! )231 ড়*! )4-373 ড়*!
!
ݶȃѮ༭*! ! !
!
7、 銷售地區以申請營業登記之縣市區 市場原即趨於飽和,故分銷商數量並未顯
域為限。 著增加。
瑞華公司於62年11月起再實施限量 因液化石油氣取消限價販售,業者
供售辦法,以該年度8至10月份實銷量之 殺價競爭嚴重、素質良莠不齊,產生劣幣
平均量供氣,並自11月5日起,暫停分銷 趨逐良幣情形,部分不肖業者甚至無照販
商申請。因氣量僅能維持分銷商對現有用 賣,以逃避稅捐及其他相關管理規定,嚴
戶之供應,瑞華公司並規定不得增加新客 重影響合格業者權益並可能危害消費者用
戶,並於11月1日起限制分銷商遷址,以 氣安全。
維持對現有用戶之供應。針對囤積液化石 依據現行法令,無照營業之行為由
油氣及偷斤減兩者,則一律解除合約。 商業單位權管,對於該等業者之生財器具
(三)退輔會液供處管理時期: (如鋼瓶、液化石油氣等)無法逕予沒
退輔會於67年3月1日起承接管理業 入,因此無照業者仍有可能持續營業。
務,大致承襲瑞華公司對於分銷商之管理 鑑於液化石油氣處理及儲存稍有不
制度,於74年1月1日起曾解除分銷商遷 慎極易影響公共安全,故消防法修正草案
移營業限制,但實施後影響市場安定,液 業將分銷商納入許可制於商業登記前,由
供處因而依全體理事長建議,於74年10 政府機關先行就其設置地點、安全規範及
月17日起暫停受理跨縣市遷移之申請。 營業所需事項實施審查,經審查通過核發
(四)市場開放後: 許可證書後,始得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
因應公平會要求,退輔會液供處於 以落實分銷商之管理工作。
82年7月1日起即陸續解除分銷商牌照、 同時針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液化石
分銷商遷移等限制,後續因應中油82年9 油氣零售,除就該負責人處以10萬元至
月1日開放經銷商申請、退輔會液供處公 50萬元之罰鍰外,經查獲之容器及液化
營事業民營化、經濟部能源委員會於88 石油氣並得予以沒入處分,以遏阻地下分
年1月開放液化石油氣進口等因素,於經 銷商續從事違法行為。
銷市場競爭下,分銷商提氣不再如以往受 三、新鋼瓶出廠檢驗(認可)制度沿革:
限,且氣源取得容易不虞匱乏,因而分銷 液化石油氣最初是以氧氣瓶充填或是
商僅須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即可營業,但 由國外華僑直接從國外帶鋼瓶來使用,直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