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消防月刊》-107年8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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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管理辦法。當時相關法令尚未 應由經濟部主管,內政部爰再函行
健全,而公平會咸認相關法令制定 政院提出申復,惟行政院於5月2日
銜接應不致產生問題。 函示仍維持由內政部管理鋼瓶之決
(五) 因應公平會指示,中油於82年9月 議。
1日公布液化石油氣經銷商甄選辦 (七) 行政院95年11月14日函示內政部為
法,經銷市場不再由退輔會液供處 一般家用鋼瓶裝液化石油氣之安全
獨家經營。能源主管機關經濟部能 管理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
源委員會,於民國88年1月再次修訂 濟部為鋼瓶裝液化石油氣之一般經
「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 濟交易行為(例如重量)之中央目
產、銷售業務許可辦法」,解除液 的事業主管機關。
化石油氣進口的管制,開放國內液
化石油氣的進口,進行第2階段的市 二、分銷商資格沿革:
場自由化,液化石油氣不再僅侷限 (一)裕臺公司管理時期:
於中油可供給。 裕臺公司於50年12月1日起統一辦理
(六) 市場開放後,安全管理權責機關不 液化石油氣配銷工作,此時中油公司已核
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86年1 准之分銷商數量為34家。裕臺公司於52
月3日召開「研商桶裝瓦斯檢驗主管 年1月1日訂定攬銷商承銷液化石油氣合
機關相關事宜座談會」,決議由內 約,合約以1年為限,每年均須換約。
政部依消防法第15條訂定管理辦法 因分銷商數量增加迅速,而氣源有
解決逾期鋼瓶。法務部及研考會從 限,且為避免業者間惡性殺價競爭,裕臺
法制立場和整體產業管理角度,認 公司於55年10月2日暫停受理新分銷商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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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管理情形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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