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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消防白皮書




                             煙火恐有死灰復燃跡象,應加強可疑處所偵查、追蹤非法製


                             造或儲存爆竹煙火前科人員與查締販賣未附加認可標示之爆


                             竹煙火等。

                      (5) 為維護公共安全,考量消防機關未具司法警察權之身分,若

                             發現違規製造儲存爆竹煙火之重大案件,應會同轄內警察機


                             關協助追蹤販賣流向並追查刑責,以杜絕非法銷售管道。


                      (6) 基於施放爆竹為國內既有之民俗及宗教活動,短期內並無法

                             全面禁燃。應加強宣導有關宗教或民俗活動應禁止或減少爆

                             竹煙火施放,以播放爆竹音效等電子聲響替代傳統爆竹煙火


                             施放,減少爆竹煙火使用量,降低爆竹煙火需求,以確保公


                             共安全。

                     2、 落實爆竹煙火使用安全宣導,完成製作「爆竹煙火使用安全宣

                          導-認識及選用爆竹煙火認可標示宣導短片」(並於97年9月1


                          日至97年9月30日,購買「台鐵電視網」於全國台鐵12站大廳


                          電視牆聯播,於每日6時至23時循環播出,每站每天至少播出

                          45檔次),印製宣導海報「危險的罪行,恐怖的代價」5,330份

                          及宣導滑鼠墊「選購爆竹煙火,產品安全要掌握」3,300份,分


                          送各級消防機關於轄內加強宣導。


                     3、 建置「受理檢舉案件查處系統」,各縣市消防機關受理民眾檢

                          舉案件(包含非法爆竹煙火、液化石油氣及公共危險物品案

                          件),經內部行政簽處成案後,應即時將相關資料登錄於前開


                          資訊系統,達檢舉案件資訊化及透明化之目標,以利後續作業


                          流程之追蹤管制。

                  (六)加強前科人員之查緝

                           為防止前科人員,再度違反爆竹煙火安全管理相關法令,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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