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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消防白皮書




                           26,706,949張。


                  (二)健全爆竹煙火監督制度


                           按「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及達

                           管制量30倍以上儲存、販賣場所之負責人,應選任爆竹煙火監

                           督人,訂定安全防護計畫。另為擴大民間參與政府再造,內政


                           部於97年7月23日認可「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為爆


                           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97年計訓練爆竹煙火監督人初訓

                           1梯次72人,複訓1梯次92人。

                  (三)特定重點節慶及活動之查察取締


                           本署於97年農曆春節前函發各級消防機關,加強取締非法爆竹煙


                           火及販賣未附加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查察;並於春節及中秋節期

                           間,成立專案查核小組,至各直轄市、縣(市)針對爆竹煙火製

                           造、販賣等場所查察及購樣檢驗。並為加強爆竹煙火安全管理及


                           非法爆竹煙火查察取締,於97年春節及中秋節前不定期派員至轄


                           內有爆竹煙火儲存及製造場所之縣市消防機關訪視執行績效。

















                  圖4-3-4 中秋節至縣市訪視                               圖4-3-5 合法爆竹工廠作業情形



                  (四)針對合法爆竹煙火場所加強安全管理


                           全國合法營業之爆竹煙火工廠計14家,達管制量以上之儲存場

                           所計5家,達管制量以上之販賣場所計40家,97年計執行前述

                           合法爆竹煙火工廠檢查292件次,儲存場所107件次,販賣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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