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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當前重點工作與執行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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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升火災搶救能力


                  (一)協助地方政府充實消防車輛

                           考量中央財政狀況及攸關地方政府消防單位第一線救災效能需


                           求之迫切性,經策訂充實消防車輛中程計畫,針對各縣市消防

                           機關6種消防車輛(水庫消防車、化學消防車、雲梯消防車、


                           小型消防車、救助器材車、化學災害處理車)未達基本配置量

                           部分,由中央編列經費並依地方政府自籌款編列情形,辦理消


                           防車輛之充實。執行方式說明如下:

                     1、 各縣市消防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


                          置標準」等相關規定,妥予規劃所屬單位消防車輛配置情形,

                          並積極爭取縣市政府編列所需經費辦理。


                     2、 為協助各縣市消防機關積極爭取及有效引導地方政府編列充實

                          消防車輛所需經費,前揭中程計畫執行時係依據「中央對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申請計畫型補助款補助之處理原則」及「內

                          政部消防署『充實消防車輛5年中程計畫』協助地方政府購置


                          消防車輛補助原則」等相關規定,並依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之

                          地方政府財力等級1、2、3級,分別以0.35、0.5、0.7比例之補


                          助原則,規劃補助各地方政府。

                     3、 97年辦理補助地方政府充實各式消防車輛計65輛,引導地方政


                          府配合編列自籌款經費計約295,878,275元整。

                  (二)辦理救助隊師資訓練


                     1、 於97年4月28日至7月6日止(每期5週共10週),假本署特種搜救

                          隊台南訓練基地及花蓮縣秀姑巒溪流域等地,分別辦理救助隊


                          師資班第8期及第9期訓練,共完成100名救助隊師資培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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