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98年消防白皮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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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當前重點工作與執行績效
特於97年10月7日函請各縣市消防機關就轄內「有前科紀錄地
下爆竹煙火工廠負責人」重新清查,並製作「查訪前科紀錄地
下爆竹工廠負責人員紀錄表」供各消防機關填具資料,留有紀
錄可稽。並於97年11月18日,將清查後發現已未居住於原列管
地址之前科紀錄人員名冊,函請警政署協助追查其新地址及目
前從事之工作職業。
(七)補助沒入爆竹煙火場所儲存租金及核發獎勵金
核發補助支應各縣市消防機關執行沒入非法爆竹煙火儲存場所
租金共計新臺幣40,000元,銷毀補助共計36,500元。另核發各
縣市消防機關取締非法爆竹煙火工作獎勵金共計129,500元,民
眾檢舉獎金共計350,778元。
(八)修正「加強爆竹煙火場所安全檢查督導計畫」
修正「加強爆竹煙火場所安全檢查督導計畫」,要求各縣市政府
依上開計畫落實執行爆竹煙火場所安全檢查,並加強非法地下爆
竹煙火可疑處所之查察取締,以及前科紀錄人員訪視工作。
四、建立防範一氧化碳中毒機制
鑑於台灣冬季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頻傳,為預防類似災例發生,本
署及各縣市消防機關針對法制面及執行面採行下列作為:
(一)建立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安裝管理制度
鑑於居家之燃氣熱水器屢因安裝場所不當、安裝方式不符規
定、通風安全管理情形不佳及安全常識欠缺等情形,致使用場
所通風不良而發生一氧化碳中毒不幸事故,為避免類似憾事發
生,於94年2月2日增訂「消防法」第15條之1規定,以建立燃
氣熱水器承裝業安全管理制度及安裝技術士證照制度。為落實
執行上開制度,本署除於94年12月30日發布施行「燃氣熱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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