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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消防白皮書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制度於94年3月1日由原中央主管機關(經
濟部標準檢驗局)政策移轉本署辦理,本署爰依「消防法」、
「規費法」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
全管理辦法」等規定,訂定「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及管理
要點」、「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及「液化石油氣容器認
可及合格標示規費收費標準」,經公開招標後,委託財團法人
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對於國內製造或國外進口容器實施型式
認可及個別認可檢驗。目前有國內液化石油氣容器製造廠計6
家,國外進口商計3家,97年度計通過型式認可4件,個別認可
556批(共計166,244支)。
(四)加強取締分裝場違規灌氣
為防止液化石油氣分裝場違規灌裝逾期液化石油氣容器之情形,
持續督導各縣市消防機關加強查察取締工作,並檢討修正現行
「消防法」有關分裝場違規灌裝之相關處分,提高相關處罰額度
及納入「勒令歇業」處分,以達有效遏止違規灌氣等情事。
(五)落實營業場所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作為
鑑於臺北縣板橋市某自助洗衣店因使用液化石油氣不慎引發氣
爆事故,爰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
全管理辦法」增訂第73條之1,規定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連接燃
氣設施之場所,其使用量不得超過1千公斤,並依使用量的區
別,規定相關安全設備、構造及安全距離等措施(如滅火器、
嚴禁煙火標示、固定措施、用火安全距離、漏氣警報器、自動
緊急遮斷閥等),以維護營業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的安全性。
97年計列管3,118家,檢查9,957家次,其中不合格家次13家,處
予罰鍰13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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