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102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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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消防白皮書
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始得販賣。另基於節省政府人力以及便
民、利民考量,並擴大民間參與精神,有關一般爆竹煙火認可業
務、型式認可證書與認可標示核發及購樣、抽樣檢驗作業,本署業
自93年11月開始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並協助相關審查工作,俾落實
一般爆竹煙火檢驗制度,強化產品安全管理。
101年度一般爆竹煙火案件通過型式
認可者共計174種產品,其中國內產
品1件、國外製品173件,另通過個別
認可者共計742件次,其中國內產品
12件、國外製品730件,計核發認可
圖4-3-5 爆竹煙火認可標示
標示2,761萬8,552張。
(二)健全爆竹煙火監督制度
按「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8
條規定,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及
達管制量30倍以上儲存、販賣
場所之負責人,應選任爆竹煙
火監督人,訂定安全防護計
畫。另為擴大民間參與政府再
造,內政部認可之「財團法人 圖4-3-6 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情形
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為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101年計
訓練爆竹煙火監督人初訓1梯次74人,複訓2梯次104人。
(三)特定重點節慶及活動之查察取締
本署於101年農曆春節、中秋節、國慶慶典,函發各級消防機關,
加強取締非法爆竹煙火及販賣未附加認可標示爆竹煙火之查察;並
於前述各重點期間,成立專案查核小組,至各直轄市、縣(市)針
對爆竹煙火製造、販賣等場所查察及購樣檢驗。
(四)針對合法爆竹煙火場所加強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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