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102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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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消防白皮書








                       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始得販賣。另基於節省政府人力以及便

                       民、利民考量,並擴大民間參與精神,有關一般爆竹煙火認可業

                       務、型式認可證書與認可標示核發及購樣、抽樣檢驗作業,本署業


                       自93年11月開始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並協助相關審查工作,俾落實

                       一般爆竹煙火檢驗制度,強化產品安全管理。

                       101年度一般爆竹煙火案件通過型式

                       認可者共計174種產品,其中國內產

                       品1件、國外製品173件,另通過個別

                       認可者共計742件次,其中國內產品

                       12件、國外製品730件,計核發認可
                                                                          圖4-3-5 爆竹煙火認可標示
                       標示2,761萬8,552張。

              (二)健全爆竹煙火監督制度

                       按「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8


                       條規定,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及

                      達管制量30倍以上儲存、販賣

                      場所之負責人,應選任爆竹煙

                      火監督人,訂定安全防護計

                      畫。另為擴大民間參與政府再

                      造,內政部認可之「財團法人                               圖4-3-6 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情形


                      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為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101年計

                      訓練爆竹煙火監督人初訓1梯次74人,複訓2梯次104人。

              (三)特定重點節慶及活動之查察取締

                       本署於101年農曆春節、中秋節、國慶慶典,函發各級消防機關,

                       加強取締非法爆竹煙火及販賣未附加認可標示爆竹煙火之查察;並

                       於前述各重點期間,成立專案查核小組,至各直轄市、縣(市)針

                       對爆竹煙火製造、販賣等場所查察及購樣檢驗。

              (四)針對合法爆竹煙火場所加強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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