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102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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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當前重點工作與執行績效







                         法」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

                         法」等規定,訂定「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及管理要點」、「液

                         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及「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合格標示規費


                         收費標準」,並委託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對於國內製造或

                         國外進口容器實施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檢驗。目前國內液化石油氣

                         容器製造廠計有7家,國外進口商計10家,101年度計通過個別認可

                         1,674批(共計52萬5,026支容器)。

                (四)加強取締分裝場違規灌氣

                         為防止液化石油氣分裝場違規灌裝逾期液化石油氣容器之情形,持

                         續督導各消防機關加強查察取締工作,並檢討修正現行「消防法」

                         有關分裝場違規灌裝之相關處分,提高相關處罰額度及納入「勒令

                         歇業」處分,以達有效遏止違規灌氣等情事。


                (五)落實營業場所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作為

                         鑑於板橋某自助洗衣店因使用液化石油氣不慎引發氣爆事故,爰於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增訂

                         第73條之1,規定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連接燃氣設施之場所,其使

                         用量不得超過1,000公斤,並依使用量的區別,規定相關安全設備、

                         構造及安全距離等措施(如滅火器、嚴禁煙火標示、固定措施、用

                         火安全距離、漏氣警報器及自動緊急遮斷閥等),以維護營業場所


                         使用液化石油氣的安全性。101年計列管2,749家,檢查7,672家次,

                         其中不合格家次16家,處予罰鍰15件次。

                三、落實爆竹煙火安全管理制度

                      國內現行爆竹煙火製造場所計12家,本署及各消防機關依法執行下列

                相關作為:

                (一)落實一般爆竹煙火檢驗制度

                         為加強一般爆竹煙火管理,使民眾易於判斷是否為合法爆竹煙火

                         產製產品,於「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9條明訂一般爆竹煙火應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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