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102年消防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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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當前重點工作與執行績效
法」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
法」等規定,訂定「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及管理要點」、「液
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及「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合格標示規費
收費標準」,並委託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對於國內製造或
國外進口容器實施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檢驗。目前國內液化石油氣
容器製造廠計有7家,國外進口商計10家,101年度計通過個別認可
1,674批(共計52萬5,026支容器)。
(四)加強取締分裝場違規灌氣
為防止液化石油氣分裝場違規灌裝逾期液化石油氣容器之情形,持
續督導各消防機關加強查察取締工作,並檢討修正現行「消防法」
有關分裝場違規灌裝之相關處分,提高相關處罰額度及納入「勒令
歇業」處分,以達有效遏止違規灌氣等情事。
(五)落實營業場所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作為
鑑於板橋某自助洗衣店因使用液化石油氣不慎引發氣爆事故,爰於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增訂
第73條之1,規定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連接燃氣設施之場所,其使
用量不得超過1,000公斤,並依使用量的區別,規定相關安全設備、
構造及安全距離等措施(如滅火器、嚴禁煙火標示、固定措施、用
火安全距離、漏氣警報器及自動緊急遮斷閥等),以維護營業場所
使用液化石油氣的安全性。101年計列管2,749家,檢查7,672家次,
其中不合格家次16家,處予罰鍰15件次。
三、落實爆竹煙火安全管理制度
國內現行爆竹煙火製造場所計12家,本署及各消防機關依法執行下列
相關作為:
(一)落實一般爆竹煙火檢驗制度
為加強一般爆竹煙火管理,使民眾易於判斷是否為合法爆竹煙火
產製產品,於「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9條明訂一般爆竹煙火應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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