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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臺灣空中救護相關法規
現行臺灣空中救護所適用之法規主要為「救護 適應症(表 14-3)。另合約之民航業者,須依循
直昇機管理辦法」,係依據民國 84 年制定公布之 民航通告提供空中救護及緊急醫療服務航空器之使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二條授權,並於民國 用人,編訂作業程序及準則。民航通告如下:
102 年修正第 22 條為:「救護直昇機、救護飛機、 ・AC 120-033D,緊急醫療服務飛機之飛航作業,
救護船(艦)及其他救護車以外之救護運輸工具, 105.03.15 (https://www.caa.gov.tw/Article.
其救護之範圍、應配置之配備、查核、申請與派遣 aspx?a=1215&lang=1)
救護之程序、停降地點與接駁方式、救護人員之資 ・AC 120-045,救護直昇機之飛航作業, 第十四章
格與訓練、執勤人數、執勤紀錄之製作與保存、檢 99.02.25 (https://www.caa.gov.tw/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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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aspx?a=1226&lang=1)
臺灣空中救護現況及相關法規
會同有關機關定之。」基於綠島、蘭嶼、澎湖及金
門、連江等離島以及偏遠地區,受限於交通不便與 表 14-3 空中救護適應症
當地醫療資源缺乏,對於緊急傷病患救護及轉診之
外傷指數小於 12,或年齡小於 5 歲,外傷指數小於 9。
空中救護需求較高,有增列救護飛機及其他空中救
昏迷指數小於 9 或昏迷指數變動降低超過 2 分。
護運輸工具之需要,衛生福利部於民國 111 年公
頭、頸、軀幹的穿刺或壓碎傷,導致生命象徵不穩定。
告修正草案為「空中救護運輸工具管理辦法」。
脊椎、脊髓嚴重或已導致肢體癱瘓的外傷。
依據「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規定:空中緊急
救護須由當地消防局提交申請至內政部消防署救災 完全性或未完全性的截肢傷(不含手指、腳趾截肢傷)。
救護指揮中心;空中轉診則由傷病患就診之醫院填 二處以上(含二處)之長骨骨折或嚴重骨盆骨折。
寫申請表,向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敘
二度、三度燒傷面積達 10%,或顏面、會陰等部位燒傷。
明轉診安排之情形並副知當地衛生局。後由中央
溺水,並併發嚴重呼吸系統病症。
衛生主管機關委託專業團體或空中轉診審核中心派
器官衰竭需積極性加護治療。
遣執行任務。前述空中緊急救護或空中轉診,地方
需立即積極治療(含侵入性治療)之低體溫症。
政府或相關機構與民間救護直昇機訂有合約者,逕
成人患者呼吸速率每分鐘大於 30 或小於 10 次、心跳速率
向當地衛生局或相關機構申請派遣該合約民航業者
每分鐘大於 150 或小於 50 次。
為之。執行空中救護的三大原則:一、當地醫療資 心因性胸痛、主動脈剝離、動脈瘤滲漏、急性中風、抽搐不
止。
源依其設備及專長無法提供治療,且具病情之迫切
高危險性產婦或新生兒。
性,非經空中救護將立即影響傷病患生命安全。
其他非經空中救護,將影響緊急醫療救護時效。
二、接受轉診或診治醫院能及時提供傷病患確切的
醫療。三、空中救護運送途中有足夠之設備及專業
救護人員救治。緊急傷病患須符合 14 項空中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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