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4 - 110年中級救護技術員教科書
P. 354
附錄 教學用緊急醫療救護單項技術操作規範
(二)有相關速度或重力之危險創傷機轉情形必須考慮頸椎有損傷,應限制頸椎
移動。
六、詢問病史
(一)按主訴、之前、吃、過、藥、敏、感方式詢問病史。
(二)主訴應包括哪裡不舒服或發生什麼事、怎麼不舒服、什麼時候開始等。
七、評估意識
依序以呼喚、輕拍與痛刺激方式區分意識為清、聲、痛、否四種等級。
八、評估呼吸道
以看、聽方式評估呼吸道是否有阻塞之現象,若有應先打開呼吸道:
(一)以壓額抬下顎法打開呼吸道(頸椎傷患使用下顎推舉法,當不能打開呼吸
道時應立即改用壓額抬下顎法)。
(二)若發現嘴巴內有可見的異物或嘔吐物應先將其去除,然後再打開呼吸道;
如無法清除,則進入「清除呼吸道異物」救護項目。
九、評估呼吸
以看、聽方式評估呼吸深、淺、快、慢及有無明顯異常呼吸音,評估時間不超過
10 秒。
十、評估循環
(一)無適當呼吸之傷病患檢查頸動脈搏(評估時間不超過 10 秒)。
(二)有適當呼吸之傷病患檢查二側橈動脈搏(評估時間不超過 10 秒),並評估
周邊循環(目視膚色是否蒼白、發紺或異常,觸摸末端肢體是否濕冷,檢
查微血管充填時間是否大於 2 秒)。
十一、評估失能
(一)昏迷指數(GCS)。
(二)眼睛瞳孔大小及對光是否有反應。
(三)比較二側上肢和下肢的感覺和運動功能。
十二、評估傷患身體
快速視診頭、頸、胸、腹、骨盆與肢體是否有致命性傷口,檢查頸靜脈是否怒
張或塌陷,氣管是否偏移,有無皮下氣腫,按壓頸椎是否壓痛(傷患意識清醒
時),骨盆是否穩定與疼痛等,在保護傷患隱私下視情形將傷患衣物移除,並
- 3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