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9 - 中級救護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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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病人轉送、轉診或轉院
學習目標
熟悉轉送、轉診或轉院之相關法規
認識轉送、轉診或轉院之常用名詞
瞭解轉送、轉診或轉院方式、應注意
事項與處置流程
熟悉轉送途中救護技術員應有的作為
第一節 前言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9條明定救護人員應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示
前往現場急救,並將緊急傷病患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構;第36條規定
醫院遇有緊急傷病患時應立即檢視,並依其醫療能力給予必要救治
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其無法提供適切治療時,應先做適當處置,並
協助安排轉診至適當之醫療機構或報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協助;依
此條所訂定的『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第3條定義無法提供適切
治療係指下列情事之一:(1)因設備、人員及其專長能力之限制,難以
確定緊急傷病之病因或提供完整之診療時;(2)傷病患負荷量過大,經
調度院內人員、設備或設施,仍不能提供必要之處置時;第6條載明
傷病患經處置,病況仍未穩定,而有下列條件情事之一者,醫院得
協助其轉診:(1)傷病患本人要求轉診,(2)傷病患本人無意思表達
能力,但其在場之親屬要求轉診。
第二節 轉送、轉診或轉院之常用名詞
一、 後送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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