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0 - 中級救護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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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第2條,「指定後送醫院」簡稱後送
醫院,係指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依轄區內緊急醫療需要,劃分責任區,
並考量醫療機構緊急醫療處置能力、設備及專長,依後送順序指定
接受轉入特定緊急傷病患之醫院;當劃分遇有跨轄區情事,由相關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協調定之,必要時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協助
指定。第4條載明醫院辦理轉診,應先聯繫後送醫院,後送醫院不得
拒絶接受其轉診;病人或其家屬要求醫院將緊急傷病人轉診至非後送
醫院時,醫院應告知其可能之風險,並記載於病歷;後送醫院於
傷病患緊急情事消失後,得經傷病患本人或其親屬之同意,協助其
轉回原診治醫院;依分級標準評定之最高等級之後送醫院非有前述
所定情事,不得將緊急傷病患轉出。
二、 急救責任醫院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7條,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
轄區內醫院之緊急醫療設備及專長,指定急救責任醫院;非急救責任
醫院不得使用急救責任醫院名稱,急救責任醫院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全天候提供緊急傷病患醫療照護。
(二) 接受醫療機構間轉診之緊急傷病患。
(三) 指派專責醫師指導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
(四) 緊急醫療救護訓練。
(五) 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提供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六) 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派之緊急救護相關業務。
衛生署(現稱衛生福利部)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
民國98年7月13日制定發布「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其第2條
明定醫院緊急醫療能力依其提供之緊急醫療種類、人力設施、作業量
能區分為重度級、中度級、一般級急救責任醫院;迄106年共通過重度
級39家、中度級80家,一般級醫院78家,完成建置全國14個轉診網絡,
守護民眾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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