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6 - 中級救護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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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空運轉送傷病患如需持續心肺復甦術及使用 AED,須先將傷病患

                  安置在已鋪好急救板之擔架上。



            註3:

            直升機傷病患裝載應注意事項:


            一  、   空  中  救   護  所   使  用   的  擔   架  應   符  合   民  航   局  或   美  國   聯  邦   航  空   管  理   局

                  (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FAA)測試認證之標準與規格。


            二、對已出現部分神經、肢體症狀等或疑似脊椎受傷的傷病患,需先

                  使用頸圈、長背板及頭部固定器保護脊椎後,再搬移至擔架上

                  實施登機裝載;並於直升機起、降或航程中遭遇惡劣天候、飛危

                  意外事故時應使用毛毯包覆或墊塞,以減輕震動傷害。

            三、裝載原則:登機前核對傷病患姓名、診斷、人數;依傷病情先輕


                  後重的擔架、步行傷病患及乘客(家屬)之順序登機。


            註4:


            航程照護:


            一、航程中應執行二度評估,危急個案每 5 分鐘測量生命徵象,非

                  危急個案每 15 分鐘測量生命徵象,且要持續監測血氧濃度。


            二、傷病患需要或傷病情有變化時(如意識改變等),則應重新評估傷

                  病患,需填寫空中救護紀錄表(表 12-5-1)一式三份,一份交予收受

                  醫院連同病歷保存,一份由救護直升機設置機構留存,一份交予

                  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留存。


            註5:


            直升機傷病患卸載應注意事項:


            一、卸載原則:依乘客(家屬)及傷病情先重後輕的步行、擔架傷病患之

                  順序離機。


            二、執行空中救護醫療組員應與救護車醫療組員完成傷病患、傷病情

                  暨財務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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