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6 - 中級救護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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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空運轉送傷病患如需持續心肺復甦術及使用 AED,須先將傷病患
安置在已鋪好急救板之擔架上。
註3:
直升機傷病患裝載應注意事項:
一 、 空 中 救 護 所 使 用 的 擔 架 應 符 合 民 航 局 或 美 國 聯 邦 航 空 管 理 局
(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FAA)測試認證之標準與規格。
二、對已出現部分神經、肢體症狀等或疑似脊椎受傷的傷病患,需先
使用頸圈、長背板及頭部固定器保護脊椎後,再搬移至擔架上
實施登機裝載;並於直升機起、降或航程中遭遇惡劣天候、飛危
意外事故時應使用毛毯包覆或墊塞,以減輕震動傷害。
三、裝載原則:登機前核對傷病患姓名、診斷、人數;依傷病情先輕
後重的擔架、步行傷病患及乘客(家屬)之順序登機。
註4:
航程照護:
一、航程中應執行二度評估,危急個案每 5 分鐘測量生命徵象,非
危急個案每 15 分鐘測量生命徵象,且要持續監測血氧濃度。
二、傷病患需要或傷病情有變化時(如意識改變等),則應重新評估傷
病患,需填寫空中救護紀錄表(表 12-5-1)一式三份,一份交予收受
醫院連同病歷保存,一份由救護直升機設置機構留存,一份交予
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留存。
註5:
直升機傷病患卸載應注意事項:
一、卸載原則:依乘客(家屬)及傷病情先重後輕的步行、擔架傷病患之
順序離機。
二、執行空中救護醫療組員應與救護車醫療組員完成傷病患、傷病情
暨財務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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