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1 - 中級救護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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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急診檢傷制度




                   從  民   國  99年1月1日起開               始   實  施   急  診  五   級檢     傷  分   類  基  準   (Taiwan
            Triage  and  Acuity  Scale,TTAS),104年10月28日修正後於105年1月

            1日施行,係用呼吸窘迫、血行動力學變化、意識程度、體溫、疼痛

            程度、高危險性受傷機轉等6種調節變數,並區分成人和兒童,分為

            急救復甦(resuscitation)、危急(emergent)、緊急(urgent)、次緊急(less

            urgent)、非緊急(not urgent)等5個等級(表13-2-1)。



            表  13-2-1  急診五級檢傷分類等級


             分類級數               類別                                    處置時間

               第一級           急救復甦  情況危急,需立即處置,持續評估

                                            潛在性危急生命、肢體及器官功能狀況,需
               第二級              危急
                                            快速控制與處置,應於10分鐘內處置

               第三級              緊急          病況可能持續惡化,應於30分鐘內處置

                                            病況可能是慢性疾病的急性發作,或某些疾病
               第四級             次緊急
                                            合併症相關,可於60分鐘內處置

                                            病況為非緊急狀況,需做鑑別性診斷或轉介
               第五級             非緊急
                                            門診,可於120分鐘內處置


                   緊急醫療單項救護技術所稱之危急病患多屬TTAS之第一級或

            第二級,俾使救護技術員於到院前轉送有參考依據,到達急診後選擇

            直接後送至重症或急救區直接處置(圖13-2-1),或經由急診檢傷區等候

            護理人員檢視(圖13-2-2)。

















                    圖13-2-1  醫院急重症入口                          圖13-2-2  急診檢傷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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