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1 - 中級救護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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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急診檢傷制度
從 民 國 99年1月1日起開 始 實 施 急 診 五 級檢 傷 分 類 基 準 (Taiwan
Triage and Acuity Scale,TTAS),104年10月28日修正後於105年1月
1日施行,係用呼吸窘迫、血行動力學變化、意識程度、體溫、疼痛
程度、高危險性受傷機轉等6種調節變數,並區分成人和兒童,分為
急救復甦(resuscitation)、危急(emergent)、緊急(urgent)、次緊急(less
urgent)、非緊急(not urgent)等5個等級(表13-2-1)。
表 13-2-1 急診五級檢傷分類等級
分類級數 類別 處置時間
第一級 急救復甦 情況危急,需立即處置,持續評估
潛在性危急生命、肢體及器官功能狀況,需
第二級 危急
快速控制與處置,應於10分鐘內處置
第三級 緊急 病況可能持續惡化,應於30分鐘內處置
病況可能是慢性疾病的急性發作,或某些疾病
第四級 次緊急
合併症相關,可於60分鐘內處置
病況為非緊急狀況,需做鑑別性診斷或轉介
第五級 非緊急
門診,可於120分鐘內處置
緊急醫療單項救護技術所稱之危急病患多屬TTAS之第一級或
第二級,俾使救護技術員於到院前轉送有參考依據,到達急診後選擇
直接後送至重症或急救區直接處置(圖13-2-1),或經由急診檢傷區等候
護理人員檢視(圖13-2-2)。
圖13-2-1 醫院急重症入口 圖13-2-2 急診檢傷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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