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 - 中級救護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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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醫途中亦可多次監測生命徵象,並於補述欄填寫註記。有接觸
傷病患而未送醫時,第一欄位生命徵象應填寫。除傷病患不願意
接受量血壓、摸脈搏,可免除填具並註記拒測,但意識狀態應以
觀察所得登載。
註5:其他佐證資料
一、 救護人員簽名:為同車實際出勤人員,用姓名登載。
二、 拒絕送醫簽名:傷病患拒絕送醫或拒絕接受救護處置時,應填寫
拒絕處置之項目,要求簽名並填具連絡電話。
三、 若傷病患意識不清,其家屬表示拒絕送醫或拒絕接受救護處置
者,由家屬簽名並具明關係及連絡電話。若傷病患或家屬拒絕
簽名或不能簽名者,則由傷病患或家屬、關係人、勤區員警、
村里幹事等公務性第三人簽名,並填具聯絡電話,註記與病人
關係。
第四節 結語
救護現場面對傷病患,經由初步評估、二度評估、病史詢問及
輔助檢查,一步一步檢查傷病患,發現傷病患異常及不舒服處,依據
單項技術操作規範妥善處置傷病患,並通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及急救
責任醫院端、送達醫院與護理人員完整交接以及詳細填寫救護紀錄表
,才是完成一件救護案件,也就是說每項環節皆須落實處理,以使
傷病患能達最佳的預後,對救護人員也是最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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