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8 - 中級救護手冊
P. 158
註1:
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96年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第二次會議
決議,維持民國88年3月5日之決議:「人體達屍腐、屍僵、焦黑、
無首、內臟外溢、軀幹部斷體且無意識、無呼吸及無脈搏者為現場
5
明顯死亡」;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條 ,救護技術員係執行緊急
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救護,應不包含
運送明顯死亡之大體,因此接觸傷病患後,應於第一時間判斷是否
符合緊急救護服務之範疇內,若遇不符合法定之緊急傷病患時,應
適當的向家屬或相關人員溝通,同時要通知當地警務人員至現場協同
處理,且不可隨意移動現場之傷病患。
註2:
在緊急救護現場依法幾乎只有兩位救護技術員的情況下,為了
能讓另一施救者能快速施行後續諸多的處置,包括使用AED、準備
袋瓣罩甦醒球、給予氧氣、使用喉罩(聲門上)呼吸道等,仍以30:2之
一人CPR為符合緊急救護實務之作法,且另一施救者應在胸部按壓被
中斷至最少情況下施行這些處置。
註3:
病患在10秒內沒有摸到頸動脈搏動後,應立即給予胸部按壓,
開始施行一人CPR,另一人應在不中斷CPR下應儘速使用AED。
註4:
均應在AED之語音指示至聽到不要碰觸「病人」時,所有人應
立即中斷任何碰觸病患之動作,主副手交換位置,然後等候AED建議
或不建議去顫的指示,去顫或不去顫後都要立即胸部按壓,重新開始
五循環或約2分鐘之一人CPR。
註5:
不論AED是否建議去顫,另一施救者應施行包括準備袋瓣罩甦醒
球、給予氧氣、使用喉罩(聲門上)呼吸道等。
註6:
AED操作程序依各縣市消防或衛生機關所頒布作業程序辦理,若
沒有頒布或不知時可依下列方式擇一操作。
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