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中級救護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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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填寫送往醫院之原因以就近適當為原則,以 EMT 建議為主;
勾選傷病患或家屬要求,須向傷病患或家屬解說可能須承擔之
風險。若未送醫時,應勾選原因;傷病患拒送,需做完初步評估
及生命徵象,以客觀數據向傷病患或家屬解說,並於拒絕送醫
簽名欄位簽名;現場死亡定義為傷病患 OHCA 且達到屍腐、
屍僵、屍體焦黑、無首、內臟外溢或軀幹斷體的狀態之一者,
交由警察接續處理,務必請警察簽名。
註2:傷病患資料
一、 傷病患無法告知或拒絕提供證件者請註明。
二、 有經手金錢及重要物品須在財物欄位詳細填寫,並請本人、家屬
或關係人等保管人簽名並註記與傷病患關係;若現場無家屬或
關係人,至醫院後轉交接續處理人員保管及簽名,並註記身分;
若 仍 無 法 交 接 , 以 公 函 移 送 警 察 後 續 處 理 , 並 註 記 函 送 警 察
處理。
註3:現場狀況
一、 創傷及非創傷擇一勾選,為單選。餘下分項,依據傷病患主訴、
家屬代訴、救護技術員判斷勾選,若中途取消時,依派遣令填寫,
分項得單選或複選,例如勾選「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得再勾選
一個造成之原因。勾選請求救護原因需與處置項目相對應,例如
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其處置項目是否有 CPR、使用 AED 等;
又如疑似一氧化碳中毒,其處置項目是否有非再呼吸型面罩或
BVM 等高濃度氧氣。
二、 現場傷病患所述身體狀況與曾有醫療紀錄用文字登載,其餘得於
補述欄補充,經由記錄主訴及其他感覺不舒服的地方等讓EMT更
易掌握傷病患狀況。
三、 過去病史及過敏史依傷病患及家屬所述勾選,亦可於該項後文字
註 記 , 例 如 勾 選 精 神 疾 病 並 於 後 方 註 記 憂 鬱 症 等 , 也 可 藉 由
傷病患用藥史得知其過去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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