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中級救護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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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填寫送往醫院之原因以就近適當為原則,以  EMT 建議為主;

                   勾選傷病患或家屬要求,須向傷病患或家屬解說可能須承擔之

                   風險。若未送醫時,應勾選原因;傷病患拒送,需做完初步評估

                   及生命徵象,以客觀數據向傷病患或家屬解說,並於拒絕送醫

                   簽名欄位簽名;現場死亡定義為傷病患 OHCA  且達到屍腐、

                   屍僵、屍體焦黑、無首、內臟外溢或軀幹斷體的狀態之一者,

                   交由警察接續處理,務必請警察簽名。


            註2:傷病患資料


            一、 傷病患無法告知或拒絕提供證件者請註明。

            二、 有經手金錢及重要物品須在財物欄位詳細填寫,並請本人、家屬

                   或關係人等保管人簽名並註記與傷病患關係;若現場無家屬或

                   關係人,至醫院後轉交接續處理人員保管及簽名,並註記身分;

                   若   仍  無   法  交   接  ,   以  公  函   移  送   警  察   後  續   處  理  ,   並  註   記  函   送  警   察

                   處理。


            註3:現場狀況


            一、 創傷及非創傷擇一勾選,為單選。餘下分項,依據傷病患主訴、

                   家屬代訴、救護技術員判斷勾選,若中途取消時,依派遣令填寫,

                   分項得單選或複選,例如勾選「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得再勾選

                   一個造成之原因。勾選請求救護原因需與處置項目相對應,例如

                   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其處置項目是否有 CPR、使用 AED 等;

                   又如疑似一氧化碳中毒,其處置項目是否有非再呼吸型面罩或

                   BVM 等高濃度氧氣。


            二、 現場傷病患所述身體狀況與曾有醫療紀錄用文字登載,其餘得於

                   補述欄補充,經由記錄主訴及其他感覺不舒服的地方等讓EMT更

                   易掌握傷病患狀況。

            三、 過去病史及過敏史依傷病患及家屬所述勾選,亦可於該項後文字

                   註   記  ,   例  如   勾  選   精  神  疾   病  並   於  後   方  註   記  憂  鬱   症  等   ,  也   可  藉   由

                   傷病患用藥史得知其過去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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