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消防月刊-105年10月號
P. 32

工作研討 Work Discussion





                                                              廠測設備及檢測能量,邀集相關公(協)會研商
           四、未來重點工作
                                                              增加發電機組必要之測試項目。
               (一)輔導其他具檢測能力第三公證機構投                                (三)持續督導各地方消防機關落實執行消

           入人力,辦理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會同試驗並出                              防用緊急發電機組備竣工查驗與消防安全檢查,
           具測試報告。                                             並視需要不定期辦理抽查,以確保消防用緊急發
               (二)參考 ISO 國際檢測標準,並考量國內                         電機組安全與品質。


                    ■表2  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審核認可須知第壹點、第參點修正規定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壹、申請認可應備文件
            申請認可,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審核表。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
                明文件及最近一次完稅證明等影
                本,另進口品須檢附代理銷售證
                明。
                                              壹、應檢附文件資料
            三、發電機組正、側、背面之尺寸                                                一、修正第壹點及其第一項文字,以
                                              一、申請書、審核表。
                圖、照片及說明資料。                                                     符條文內容及明定為尺寸圖、照
                                              二、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
            四、發電機組及其組裝引擎、發電機                                                   片等資料。
                                                  證、工廠登記證及最近一次
                頭廠牌型錄。                                                     二、增列第二項,依據本部消防署104
                                                  完稅證明等影本,另進口品
            五、國外引進者,應附國外原廠之出                                                   年6月18日消署預字第1040502694
                                                  須檢附代理銷售證明。
                廠證明及進口報單。                                                      號函發104年6月10日研商消防用
                                              三、發電機組之正、側、背面圖
            六、各項文件如為外文資料者,應附                                                   緊急發電機組品質管理作法會議
                                                  (含照片) 及說明資料。
                中文譯本或適當之摘譯本。                                                   決議三:「上開作法未實施前,
                                              四、發電機組及其組裝引擎、發
            七、設計手冊、維修保養手冊及施工                                                   即發電機組廠商申請取得財團
                                                  電機頭廠牌型錄。
                安全規範。                                                          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實
                                              五、國外引進者,應附國外原廠
            八、發電機組之引擎,應附產品切結                                                   驗室認證期間,與會代表均同意
                                                  之出廠證明及進口報單。
                書,述明為中古品或新品。                                                   以內政部核發消防安全設備審核
                                              六、各項文件如為外文資料者,
            九、第三公證機構開具之測試報告,                                                   認可書隨附該型式發電機組之照
                                                  應附中文譯本或適當之摘譯
                如為國外第三公證機構開具者,                                                 片及尺寸圖,提供地方消防機關
                                                  本。
                應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核章。                                                  查核發電機組與原型式相符。上
                                              七、設計手冊、維修保養手冊及
            一O、測試儀器校正合格文件。                                                     開認可書及其附件則公布內政部
                                                  施工安全規範。
                 前項第三款尺寸圖及照片須符合                                                消防署網站提供查詢。」及四:
                                              八、發電機組之引擎,應附產品
                 下列規定,並由申請人提供電子                                                「上開作法如涉消防用緊急發電
                                                  切結書,述明為中古品或新
                 檔予內政部(消防署)登載網                                                 機組審核認可須知等相關規定之
                                                  品。
                 站:                                                            修正,由業務單位另案辦理相關
                                              九、第三公證機構開具之測試報
            一、完整機組之實體及外觀。                                                      事宜。」明定申請文件發電機組
                                                  告,如為國外第三公證機構
            二、標示機組、引擎及發電機頭之廠                                                   尺寸圖及照片要求事項及原則;
                                                  開具者,應經我國駐外單位
                牌及型號。                                                          另為將發電機組尺寸圖及照片登
                                                  認證核章。
            三、照片之拍攝須與機組成直角,且                                                   載於內政部消防署網站,供地方
                                              一O、測試儀器校正合格文件。
                清晰可見其引擎、發電機頭及控                                                 消防機關查驗作業及使用者辨
                制盤等構造及零(組)件。                                                   識,要求申請人檢附電子檔,供
            四、照片為單色背景或無雜物光影等                                                   登載網頁。
                妨礙辨識機組零(組)件及相對
                位置。
            五、尺寸圖標示機組實體之長、寬、
                高、單位、比例及公差範圍。


           30   消防月刊 2016.10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