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消防月刊-105年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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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 Discussion 工作研討
■表 1 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審核認可案件分析一覽表
年度 103年 104年 105年
月份 1-12月 1-12月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內政部消防技術審 第246- 第258- 第270次 第271次 第272次 第273次 第274次 第275次 第276次 第277次
議委員會 257次 269次
審核認可 件數 228 300 25(1) 20(2) 17(3) 22(1) 19(1) 18(2) 22(1) 24(1)
(進口 (22) (26)
品)件數 小計 167(12)
件數 0 1 1 1 1 1 2 1
退件數 30 13
小計 9
為了解國內廠商製造出廠或進口銷售消防用 附該型式發電機組之照片(如圖 5),公布內政
發電機組品管情形,內政部消防署前於 103 年 6 部消防署網站提供查詢,及提供地方消防機關查
月19日、9月5日、10月13日及10月28日會 核發電機組與原型式相符:
同新北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機動抽查 1、完整機組之實體及外觀。
所轄 7 家申請審核認可廠商,發現一般缺失大致 2、標示機組、引擎及發電機頭之廠牌及型
為銷售對象記載不清及先出貨再補認可情形,嚴 號。
重者有更換發電機組銘牌(業經內政部廢止認可 3、照片之拍攝須與機組成直角,且清晰可
書)情形,產業素質有待提升。 見其引擎、發電機頭及控制盤等構造及零(組)
件。
三、修正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審核認可
4、照片為單色背景或無雜物光影等妨礙辨
須知
識機組零(組)件及相對位置。
為強化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品質及安全管 5、尺寸圖標示機組實體之長、寬、高、單
理,內政部消防署104年5月6日及6月23日 位、比例及公差範圍。
邀集相關機關(構)、消防及電機公(協)會等 (二)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每一機組均應
共同討論竣事,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維持以現行 測試合格方可出廠設置
檢附第三公證機構測試合格報告,申請內政部審 修正上開須知第參點為認可程序及出廠設
核認可發證作業,惟後續之自主管理機制,採行 置,並增列第 6 項「自 106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
一機一驗,亦即每一機組均應逐臺測試合格方可 審核認可書之發電機組於裝置竣工時,應逐臺檢
出廠設置。內政部消防署以內政部 104 年 10 月 附第三公證機構試驗報告,或載有 TAF(財團法
26 日內授消字第 1040823580 號令修正發布修正 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標誌廠內測試合格報告
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審核認可須知第壹點及第參 [含貳一(一)至(八)測試項目〕,載明測試
點(修正規定對照表如表 2),自 105 年 1 月 1 之依據、標準值及結果值,送建築物起造人或場
日起施行,茲將修正重點摘陳如下: 所管理權人辦理查驗,並留存 1 份備查。」發電
(一)實施發電機組一機一驗前強化品質管 機組廠商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理作為 實驗室認證者,得以出具載有 TAF 認證標誌之
修正上開須知第壹點文字,並增列第 2 項 廠內測試合格報告認定出廠前品管測試合格。無
「前項第 3 款尺寸圖及照片須符合下列規定,並 法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實驗室
由申請人提供電子檔予內政部(消防署)登載網 認證者,則檢附前開第三公證機構測試報告,以
站」,以內政部核發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書隨 資認定為出廠前品管測試合格。
消防月刊 2016.10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