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消防月刊-105年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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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 Discussion  工作研討




                                 ■表 1 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審核認可案件分析一覽表

                    年度         103年     104年                                105年
                    月份         1-12月   1-12月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內政部消防技術審 第246-           第258-   第270次 第271次 第272次 第273次 第274次 第275次 第276次 第277次
                  議委員會         257次    269次
              審核認可      件數      228      300   25(1) 20(2) 17(3) 22(1) 19(1) 18(2) 22(1) 24(1)
               (進口             (22)    (26)
              品)件數      小計                                                167(12)
                        件數                        0       1       1       1       1       1       2       1
               退件數               30      13
                        小計                                                    9


                 為了解國內廠商製造出廠或進口銷售消防用                            附該型式發電機組之照片(如圖 5),公布內政

             發電機組品管情形,內政部消防署前於 103 年 6                          部消防署網站提供查詢,及提供地方消防機關查
             月19日、9月5日、10月13日及10月28日會                           核發電機組與原型式相符:
             同新北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機動抽查                                  1、完整機組之實體及外觀。
             所轄 7 家申請審核認可廠商,發現一般缺失大致                                2、標示機組、引擎及發電機頭之廠牌及型

             為銷售對象記載不清及先出貨再補認可情形,嚴                              號。
             重者有更換發電機組銘牌(業經內政部廢止認可                                  3、照片之拍攝須與機組成直角,且清晰可

             書)情形,產業素質有待提升。                                     見其引擎、發電機頭及控制盤等構造及零(組)
                                                                件。
             三、修正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審核認可
                                                                    4、照片為單色背景或無雜物光影等妨礙辨
               須知
                                                                識機組零(組)件及相對位置。

                 為強化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品質及安全管                                 5、尺寸圖標示機組實體之長、寬、高、單
             理,內政部消防署104年5月6日及6月23日                             位、比例及公差範圍。
             邀集相關機關(構)、消防及電機公(協)會等                                  (二)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每一機組均應

             共同討論竣事,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維持以現行                              測試合格方可出廠設置
             檢附第三公證機構測試合格報告,申請內政部審                                  修正上開須知第參點為認可程序及出廠設
             核認可發證作業,惟後續之自主管理機制,採行                              置,並增列第 6 項「自 106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
             一機一驗,亦即每一機組均應逐臺測試合格方可                              審核認可書之發電機組於裝置竣工時,應逐臺檢

             出廠設置。內政部消防署以內政部 104 年 10 月                         附第三公證機構試驗報告,或載有 TAF(財團法
             26 日內授消字第 1040823580 號令修正發布修正                      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標誌廠內測試合格報告

             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審核認可須知第壹點及第參                              [含貳一(一)至(八)測試項目〕,載明測試
             點(修正規定對照表如表 2),自 105 年 1 月 1                       之依據、標準值及結果值,送建築物起造人或場
             日起施行,茲將修正重點摘陳如下:                                   所管理權人辦理查驗,並留存 1 份備查。」發電
                 (一)實施發電機組一機一驗前強化品質管                            機組廠商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理作為                                                實驗室認證者,得以出具載有 TAF 認證標誌之
                 修正上開須知第壹點文字,並增列第 2 項                           廠內測試合格報告認定出廠前品管測試合格。無
             「前項第 3 款尺寸圖及照片須符合下列規定,並                            法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實驗室

             由申請人提供電子檔予內政部(消防署)登載網                              認證者,則檢附前開第三公證機構測試報告,以
             站」,以內政部核發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書隨                              資認定為出廠前品管測試合格。




                                                                                   消防月刊 2016.10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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