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消防月刊-105年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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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 Discussion 工作研討
一、修正第參點、第一項及第二項文
參、認可程序及出廠設置 申請人填具
字,以符條文內容及統一申請人
申請書及審核表並檢附相關文件
用語。
向內政部(消防署)提出申請。
二、增列第六項,依據本部消防署104
查核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是否齊 參、認可程序 申請廠商填具申
年6月18日消署預字第1040502694
備。 查核其試驗結果是否符合本 請書及審核表並檢附相關文
號函發104年6月10日研商消防
須知之規定。 查核其引擎是否有 件向內政部(消防署)提出
用緊急發電機組品質管理作法會
過載輸出(引擎停備輸出不得小 申請。 查核申請公司應檢
議決議二(一):「請各與會公
於發電機組額定輸出)情事。 經 附之文件是否齊備。 查核
會代表宣導會員自106年1月1日
審查通過者,發給審核認可書; 其試驗結果是否符合本須知
起,發電機組廠商取得財團法人
審查不合格者,將其不合格部 之規定。 查核其引擎是否
全國認證基金會(TAF)實驗室
分,詳為列舉,通知申請人。 有過載輸出(引擎停備輸
認證者,得以出具載有TAF認證
於一六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審核 出不得小於發電機組額定
標誌之廠內測試合格報告認定
認可書之發電機組於裝置竣工 輸出)情事。 經審查通過
出廠前品管測試合格。」及四:
時,應逐臺檢附第三公證機構試 者,發給審核認可書;審查
「上開作法如涉消防用緊急發電
驗報告或載有TAF認證標誌廠內 不合格者,將其不合格部
機組審核認可須知等相關規定之
測試合格報告[含貳一(一)至 分,詳為列舉,通知申請
修正,由業務單位另案辦理相關
(八)測試項目〕,載明測試之 人。
事宜。」自106年1月1日起每一發
依據、標準值及結果值,送建築
電機組均應測試合格方可出廠設
物起造人或場所管理權人辦理查
置,以確認出廠前品管測試合格
驗,並留存一份備查。
及發電機組產品品質。
■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尺寸圖。
消防月刊 2016.1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