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消防月刊-105年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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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 Discussion  工作研討




















                                                                            一、修正第參點、第一項及第二項文
             參、認可程序及出廠設置 申請人填具
                                                                                字,以符條文內容及統一申請人
                 申請書及審核表並檢附相關文件
                                                                                用語。
                 向內政部(消防署)提出申請。
                                                                            二、增列第六項,依據本部消防署104
                 查核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是否齊 參、認可程序  申請廠商填具申
                                                                                年6月18日消署預字第1040502694
                 備。 查核其試驗結果是否符合本                   請書及審核表並檢附相關文
                                                                                號函發104年6月10日研商消防
                 須知之規定。 查核其引擎是否有                   件向內政部(消防署)提出
                                                                                用緊急發電機組品質管理作法會
                 過載輸出(引擎停備輸出不得小                    申請。  查核申請公司應檢
                                                                                議決議二(一):「請各與會公
                 於發電機組額定輸出)情事。 經                   附之文件是否齊備。  查核
                                                                                會代表宣導會員自106年1月1日
                 審查通過者,發給審核認可書;                    其試驗結果是否符合本須知
                                                                                起,發電機組廠商取得財團法人
                 審查不合格者,將其不合格部                     之規定。  查核其引擎是否
                                                                                全國認證基金會(TAF)實驗室
                 分,詳為列舉,通知申請人。                     有過載輸出(引擎停備輸
                                                                                認證者,得以出具載有TAF認證
                 於一六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審核                    出不得小於發電機組額定
                                                                                標誌之廠內測試合格報告認定
                 認可書之發電機組於裝置竣工                     輸出)情事。  經審查通過
                                                                                出廠前品管測試合格。」及四:
                 時,應逐臺檢附第三公證機構試                    者,發給審核認可書;審查
                                                                                「上開作法如涉消防用緊急發電
                 驗報告或載有TAF認證標誌廠內                   不合格者,將其不合格部
                                                                                機組審核認可須知等相關規定之
                 測試合格報告[含貳一(一)至                    分,詳為列舉,通知申請
                                                                                修正,由業務單位另案辦理相關
                 (八)測試項目〕,載明測試之                    人。
                                                                                事宜。」自106年1月1日起每一發
                 依據、標準值及結果值,送建築
                                                                                電機組均應測試合格方可出廠設
                 物起造人或場所管理權人辦理查
                                                                                置,以確認出廠前品管測試合格
                 驗,並留存一份備查。
                                                                                及發電機組產品品質。






















                                                   ■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尺寸圖。









                                                                                   消防月刊 2016.10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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