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消防月刊-105年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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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 Discussion 工作研討
4、製作及附加容器合格標示。 5、容器表面局部或全部受到火焰或
(二)殘留氣體回收: 電弧灼傷者。
殘留氣體回收應以殘氣回收機,將剩 6、容器保護外殼或複合材料受化學
餘在容器內之氣體回收,回收絕對壓 品損傷呈溶解、沾黏或變色現象
力不得小於 60cmHg。因複合容器構 者。
造為無縫聚合物內膽,外層由複合材 (五)內部檢查:
料纖維纏繞其上,避免殘氣回收負壓 應使用強烈背光源照射,內膽與複
超過標準值,故規範負壓不得低於 合材料剝離面積超過容器面積 50%
60cmHg,以免損傷容器。 或內膽有裂縫、孔洞、凹痕、或無
(三)卸容器閥: 法移除之異物者為不合格,應予銷
1、不得以超過 7kg/cm2 之力量固定 毀。
容器。 (六)耐壓試驗分為加壓試驗及膨脹測定
2、卸容器閥扭力不得超過 180Nm。 試驗二種,兩者應視容器設計而擇
3、如閥基座有位移情形者,應予銷 一進行,其規定如下:
毀。 1、加壓試驗:
(四)外觀檢查前應清除乾淨外部之污泥、 (1)將容器施以耐壓試驗壓力以
油污等雜質,並以目視(或量具) 上之壓力,保持30秒鐘以上,
方法檢視容器外觀,有下列情形之 有洩漏或異常現象者為不合
一者,為不合格,並予銷毀: 格,應予銷毀(如表 2)。
1、複合材料有擦傷或割傷深度超過 (2)加壓試驗前供試容器不得先
其厚度 15% 者。 施予表 2 耐壓試驗壓力 90%
2、有因擦傷導致保護外殼連同複合 以上之壓力。
材料纖維受損面積超過 20mm 2 2、膨脹測定試驗:
者,或複合材料纖維受損面積超 (1)以受檢容器設計壓力之 5/3
2
過 20mm 者。 以上壓力,進行膨脹測定試
3、因割傷或鑿孔導致複合材料纖維 驗。
絲束斷裂者。 (2)使用水槽式試驗者,所用膨
4、複合材料有剝離情形且其表層損 脹指示計精密度須在 1%範
傷大於容器表面積 30% 者。 圍以內。
■表2 耐壓試驗壓力
灌裝之液化石油氣種類 耐壓試驗壓力 耐壓試驗壓力
2
丙烷為主之液化石油氣,溫度48℃,壓力9kgf/cm 以上未達
30.0 kgf/cm 2 30.0 kgf/cm 2
15.6kgf/cm 者
2
丁烷為主之液化石油氣,溫度48℃,壓力未達9kgf/cm 者 18 kgf/cm 2 18 kgf/cm 2
2
消防月刊 2016.10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