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消防月刊-105年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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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Work Discussion




                                                              能。消防機關於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

                                                              查驗時,由消防設備師依「緊急電源容量計算基
                                                              準」核算供消防安全設備所需之緊急電源容量
                                                              後,經建築物起造人納入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

                                                              說,送請當地消防機關審查。另消防用緊急發電
                                                              機組之設置使用,亦依上開規定由起造人檢附消
                                                              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應由消防安全設備裝置

                                                              人於各項設備施工完成後依報告書內項目實際測
                                                              試其性能,並填寫其測試結果),送請當地消防
                                                              機關辦理竣工查驗事宜,另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緊急電源(發電機設備)

                                                              者,於綜合試驗時,並同時切換成緊急電源模式
                                                              測試其性能。

                                                              二、審核認可執行現況


                                                                  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係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
                                                              委員會決議,應經審核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品

                                                              目,依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審核認可須知,受理
                       ■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正面圖。
                                                              申請人檢附第三公證機構測試合格證明文件,申
                                                              請審核認可後設置使用,上開須知第肆點附錄

                                                              列有財團法人臺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等 33 個
               為確保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之性能及品質,
                                                              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申請人均得檢附其測試
           內政部消防署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合格證明文件申請審核認可,現行申請人檢具之
           第 3 條:「未訂國家標準或國內無法檢驗之消
                                                              國內第三公證機構測試文件,主要為財團法人臺
           防安全設備,應檢附國外標準、國外(內)檢驗
                                                              灣電子檢驗中心、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
           報告及試驗合格證明或規格證明,經中央主管機
                                                              心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等,僅少部分為國外機構
           關認可後,始准使用。前項應經認可之消防安全
                                                              (如 SGS)測試文件,其檢測作法均係至設有廠
           設備項目及應檢附之文件,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
                                                              測設備之廠家,進行會同試驗後出具檢測文件,
           之。」及第 237 條第 1 項第 1 款:「緊急電源使
                                                              測試項目計包括:頻率變動率、瞬時電壓變動率、
           用符合 CNS10204 規定之發電機設備、10205 規
                                                              超速特性試驗、溫升試驗、絕緣電阻試驗、耐壓
           定之蓄電池設備或具有相同效果之設備,其容量
                                                              試驗、波形試驗及自動啟動性能 8 項。
           之計算,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規定,於
                                                                  茲將 103 年至 105 年 8 月底審核認可執行現
           92 年 3 月 6 日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0920092387
                                                              況分析如下(如表 1):
           號函訂頒「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審核認可須
                                                                  (一)發電機組整組進口者比例(整組進口
           知」,要求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應經國內或國外
                                                              件數/審核認可件數)約占 8.6%,進口組件於
           第三公證機構就其性能及功能測試合格者,提出
                                                              國內組裝之產品約占 91.4%。
           申請核予審核認可後,始准使用,其後續之量產
                                                                  (二)退件比例(退件數/審核認可件數)
           品管則由申請人就認可之同型式產品自主管理,
                                                              約占 7.5%。
           俾確保上開設置消防用緊急電源設備之預期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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