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105年9月消防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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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 Discussion  工作研討










                 2. 臺中市戶外火舞表演安全管理辦法條文對照表:


                                   條文                                               說明
             第 1 條 臺中市政府為規範戶外火舞表演安全管理,依消防
                     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依消防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公告易
                     致火災行為,並依第 14 條第 2 項訂定法規管理之。
                     鑑於近期領有臺中市街頭藝人證相關團體於本市轄
                     內觀光夜市附近及公園等處進行戶外火舞表演,因
                     觀賞民眾擔心發生燃燒致人命傷亡意外,多次向市
                     府陳情;又依據內政部消防署 104 年 12 月 28 日 訂定之依據。
                     消署預字第 1041121143 號函,中央主管機關說明
                     本府依消防法第 14 條第 1 項將「戶外火舞表演」
                     逕行公告為易致火災之行為,尚符消防法之授權範
                     圍。
                     本府已依消防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以 105 年 6
                     月 14 日府授消預字第 10501202811 號公告戶外火
                     舞表演屬本市易致火災行為,非經許可不得為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
                                                              本辦法主管機關。
                     消防局)。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戶外火舞表演:指以表演為目的,於建築物外使用
                     燃料及表演道具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並藉由肢
                     體技巧呈現特有畫面或軌跡之行為。但民俗節慶、
                     儀式或原住民慶典等活動不在此限。
                     表演道具:指燃料、火布及火布載體組成之器具。
                     前項第 2 款表演道具所稱燃料、火布及火布載體,
                                                              戶外火舞表演之定義:以表演為目的,於建築物外使用燃料
                     應符合下列規定:
                                                              及表演道具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並藉由肢體技巧呈現特
                     燃料應使用煤油或具同等閃火點以上燃料。
                                                              有畫面或軌跡之行為(如雜耍類棍棒、鏈球與其他特殊裝備
                     火布應使用具有防火及吸附燃油功能之材質。
                                                              操作,亦包含特殊技能,如噴火、吞火、身體觸火等方法);
                     火布載體應使用金屬材質,且不得因受熱或甩動等
                                                              另為保留地方特色之傳統文化,故將民俗節慶、儀式或原住
                     因素,造成火布、道具或器材脫落。
                                                              民慶典等活動排除。
                     使用具有火焰、火花或火星之表演道具,雖於戶外
                     表演,惟因快速移動或轉動,恐有不慎引起火災或
                     致人命傷亡意外之風險,故限制道具應使用之燃料
                     種類、火布及火布載體之材質。
                     依據內政部消防署 104 年 12 月 28 日消署預字第
                     1041121143 號函內容,該定義尚無牴觸消防法相
                     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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