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105年9月消防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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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 Discussion 工作研討
2. 臺中市戶外火舞表演安全管理辦法條文對照表:
條文 說明
第 1 條 臺中市政府為規範戶外火舞表演安全管理,依消防
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依消防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公告易
致火災行為,並依第 14 條第 2 項訂定法規管理之。
鑑於近期領有臺中市街頭藝人證相關團體於本市轄
內觀光夜市附近及公園等處進行戶外火舞表演,因
觀賞民眾擔心發生燃燒致人命傷亡意外,多次向市
府陳情;又依據內政部消防署 104 年 12 月 28 日 訂定之依據。
消署預字第 1041121143 號函,中央主管機關說明
本府依消防法第 14 條第 1 項將「戶外火舞表演」
逕行公告為易致火災之行為,尚符消防法之授權範
圍。
本府已依消防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以 105 年 6
月 14 日府授消預字第 10501202811 號公告戶外火
舞表演屬本市易致火災行為,非經許可不得為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
本辦法主管機關。
消防局)。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戶外火舞表演:指以表演為目的,於建築物外使用
燃料及表演道具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並藉由肢
體技巧呈現特有畫面或軌跡之行為。但民俗節慶、
儀式或原住民慶典等活動不在此限。
表演道具:指燃料、火布及火布載體組成之器具。
前項第 2 款表演道具所稱燃料、火布及火布載體,
戶外火舞表演之定義:以表演為目的,於建築物外使用燃料
應符合下列規定:
及表演道具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並藉由肢體技巧呈現特
燃料應使用煤油或具同等閃火點以上燃料。
有畫面或軌跡之行為(如雜耍類棍棒、鏈球與其他特殊裝備
火布應使用具有防火及吸附燃油功能之材質。
操作,亦包含特殊技能,如噴火、吞火、身體觸火等方法);
火布載體應使用金屬材質,且不得因受熱或甩動等
另為保留地方特色之傳統文化,故將民俗節慶、儀式或原住
因素,造成火布、道具或器材脫落。
民慶典等活動排除。
使用具有火焰、火花或火星之表演道具,雖於戶外
表演,惟因快速移動或轉動,恐有不慎引起火災或
致人命傷亡意外之風險,故限制道具應使用之燃料
種類、火布及火布載體之材質。
依據內政部消防署 104 年 12 月 28 日消署預字第
1041121143 號函內容,該定義尚無牴觸消防法相
關規定。
消防月刊 2016.9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