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105年9月消防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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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Work Discussion











            第 4 條 申請戶外火舞表演許可,應符合下列規定:
                   領有臺中市街頭藝人證,且在有效期限內。
                   領有防火管理人證書,且在有效期限內。
                   表演人員應領有臺中市街頭藝人證,且在有效期限
                   內。
                   前 2 項臺中市街頭藝人證類別應屬表演藝術類,且
                                                            戶外火舞表演申請許可之積極條件。
                   展演項目包含火舞。
                   規劃申請人(含表演人員)應確實具有火舞表演專
                   業能力;另「戶外火舞表演」雖係於建築物外表演,
                   非屬消防法第 13 條應遴用防火管理人之場所,惟
                   為使申請人具有防火管理人防火及應變等知識,仍
                   要求應領有防火管理人證書,以期達到管理目的。
            第 5 條 申請戶外火舞表演應於表演 20 前,填具申請書並
                   檢附下列文件向消防局申請:
                   申請人及表演人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
                   本。申請人或表演人員非中華民國國民者,應檢附
                   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申請人及表演人員之臺中市街頭藝人證影本。
                   申請人之防火管理人證書影本。
                   表演企劃書。
                   安全防護措施計畫。
                   第 2 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影本。                     明定戶外火舞表演申請許可,應於表演開始 20 日前之時程
                   申請人於表演期間內,應以申請人與表演人員為被 及檢附之文件申請許可。
                   保險人辦理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下: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
                   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表演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 1200 萬元以上。
                   為使觀賞表演之民眾或消費者受災損害時得到補
                   償,參酌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第 3 條,課予申請
                   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義務,明定最低保險金
                   額。
            第 6 條 前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稱表演企劃書,應包含下列項
                   目:
                                                            參酌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1 項明定戶外火舞表
                   表演人員簡介、照片及類似表演之經驗。
                                                            演企劃書,應載明表演人員、表演規劃及表演區域等相關事
                   表演期間、內容、方式及表演道具與其材質。
                                                            項;另第2項明定表演區域定義為申請人所劃設之表演範圍,
                   表演場所面積及表演區域。
                                                            包括表演時之行經路線。
                   前項所稱表演區域,指申請人所劃設之表演範圍,
                   包括表演時之行經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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