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105年9月消防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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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Work Discussion










                                                                  國內火舞表演者,除常藉由比賽進行交流外

                                                              (例如歷年東北大火火舞大賽),部分亦會至各
                                                              縣市考取街頭藝人證,並於公告之開放表演場所
                                                              進行戶外火舞表演。


                                                              明火表演管理現況

                                                                  鑑於 100 年 3 月 6 日臺中市哈克飲料店
                                                              (PUB),因使用明火表演不慎造成 9 死 12 傷之

                                                              不幸事件,故消防法於 100 年 5 月 4 日修正公布
                                                              增訂第 14 條之 1;另內政部依據消防法之授權規
                                                              定,訂定「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計 15 條。
               ■火舞是具有危險性的表演,故表演者應接受專業訓練。



                104 年 6 月下旬,民眾指稱於臺中市龍富觀

           光夜市附近空地及大里觀光夜市等地進行戶外火
           舞表演,經查表演者為領有臺中市街頭藝人證之
           火舞表演團體,雖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曾一度派員
           依「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對其行

           為人宣導並開立勸導單,惟因觀賞民眾擔心發生
           燃燒致人命傷亡意外,故多次向市府陳情;且為
           避免臺中市發生類似新北市八仙水上樂園粉塵暴

           燃燒致人命傷亡意外,臺中市政府消防局長蕭煥
           章特別針對戶外火舞表演議題,邀集相關單位
           (文化局、法制局、教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

           局、建設局及火舞表演團體代表等),共同研商
           戶外火舞表演安全管理機制,維護市民安全。
                火舞,是一種表演者與火互動的舞蹈,舞者

           藉由肢體技巧與道具使用,向觀眾呈現其特有的
           畫面與軌跡;一般多以火棍(兩頭帶火之棍具)
           及火球(兩頭帶火之繩具)進行表演,亦有火扇、
           火刀、小火棒等諸多不同形式的道具。因火舞是

           一種具有一定危險性的表演,故表演者應接受專
           業訓練、道具使用、及適當的表演場地與消防安
           全防護措施,以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火棍。(圖片提供/ Fire Major 火舞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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