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105年9月消防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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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Work Discussion











            第 11 條 戶外火舞表演許可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表演場地名稱、地址。
                    申請人及聯絡方式。
                    許可表演人數、方式、期間、表演區域、安全維
                    護人員、安全防護措施。
                    許可機關及許可處分日期。
                    消防局得視表演性質及表演場地特性調整前項第
                    3 款安全防護措施許可內容。
                                                            表演許可書應記載事項。
                    第 1 項許可書之有效期限為 3 個月;期限屆滿 15
                    日前,得檢附第 5 條第 1 項文件申請展延,展延
                    期限為 3 個月,並以 1 次為限。
                    消防局得於表演期間至表演場地進行抽查,申請
                    人應配合,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明定許可書之有效期限,及表演活動如超過有效
                    期限時,申請展延之規定。
                    明定抽查項目及督導內容。
            第 12 條 申請人表演內容有變更,與前條許可書許可事項
                    不符者,應於表演活動 7 日前向消防局申請變更。
                    消防局於受理前項變更申請時,應作成許可或不 表演許可書變更程序。
                    許可變更之處分。申請變更內容不涉表演場所或
                    表演區域者,得免依第 10 條重新實地勘查。
            第 13 條 取得戶外火舞表演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消防局得撤銷或廢止許可,並禁止其表演:
                    檢附申請資料不實。
                    申請人之臺中市街頭藝人證或防火管理人證書未
                    在有效期限內。
                    表演人員之臺中市街頭藝人證未在有效期限內。
                                                            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許可,並禁止表演之情形。
                    申請人未依第 5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公共意外責任
                    保險。
                    申請人或表演人員未依許可書所載內容表演。
                    於許可表演期間內表演場地發生重大公安意外事
                    故。
                    戶外火舞表演違反本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第 1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消防法第 41 條規定處罰:
                    申請人或表演人不符合第 4 條所定資格。
                    戶外火舞表演未依第 5 條規定申請許可,或未依
                                                            處罰之法源依據。
                    第 12 條申請變更。
                    表演人員未遵守第 9 條所定義務。
                    第 13 條第 4 款或第 5 款所定事由。
                                                            授權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訂定戶外火舞表演申請許可作業規範
            第 15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消防局另定之。
                                                            暨相關申請書格式。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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