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105年9月消防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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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Work Discussion
第 11 條 戶外火舞表演許可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表演場地名稱、地址。
申請人及聯絡方式。
許可表演人數、方式、期間、表演區域、安全維
護人員、安全防護措施。
許可機關及許可處分日期。
消防局得視表演性質及表演場地特性調整前項第
3 款安全防護措施許可內容。
表演許可書應記載事項。
第 1 項許可書之有效期限為 3 個月;期限屆滿 15
日前,得檢附第 5 條第 1 項文件申請展延,展延
期限為 3 個月,並以 1 次為限。
消防局得於表演期間至表演場地進行抽查,申請
人應配合,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明定許可書之有效期限,及表演活動如超過有效
期限時,申請展延之規定。
明定抽查項目及督導內容。
第 12 條 申請人表演內容有變更,與前條許可書許可事項
不符者,應於表演活動 7 日前向消防局申請變更。
消防局於受理前項變更申請時,應作成許可或不 表演許可書變更程序。
許可變更之處分。申請變更內容不涉表演場所或
表演區域者,得免依第 10 條重新實地勘查。
第 13 條 取得戶外火舞表演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消防局得撤銷或廢止許可,並禁止其表演:
檢附申請資料不實。
申請人之臺中市街頭藝人證或防火管理人證書未
在有效期限內。
表演人員之臺中市街頭藝人證未在有效期限內。
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許可,並禁止表演之情形。
申請人未依第 5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公共意外責任
保險。
申請人或表演人員未依許可書所載內容表演。
於許可表演期間內表演場地發生重大公安意外事
故。
戶外火舞表演違反本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第 1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消防法第 41 條規定處罰:
申請人或表演人不符合第 4 條所定資格。
戶外火舞表演未依第 5 條規定申請許可,或未依
處罰之法源依據。
第 12 條申請變更。
表演人員未遵守第 9 條所定義務。
第 13 條第 4 款或第 5 款所定事由。
授權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訂定戶外火舞表演申請許可作業規範
第 15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消防局另定之。
暨相關申請書格式。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22 消防月刊 20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