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105年9月消防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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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 Discussion 工作研討
有關發布實施「臺中市戶外火舞表演安全管
「臺中市戶外火舞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理辦法」,105 年 6 月 29 日經臺中市議會法規
訂定歷程概述
委員會第 3 次定期會審議備查在案。
引用法令:消防法第 14 條及第 41 條。
公告內容及管理辦法條文概述
第 14 條(易致火災行為之申請與規範):
第 1 項: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 一、公告內容:依消防法第 14 條第 1 項公
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非經該管主 告,「戶外火舞表演係屬臺中市易致火災之行
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 為,非經許可不得為之」。
第 2 項: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之必要,得就轄 公告所提「戶外火舞表演」,係以表演為目
區內申請前項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 的,於建築物外使用燃料及表演道具產生火焰、
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 火花或火星,並藉由肢體技巧呈現特有畫面或軌
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 跡之行為(如雜耍類棍棒、鏈球與其他特殊裝備
其他應遵行之事項,訂定法規管理之。 操作,亦包含特殊技能,如噴火、吞火、身體觸
第 41 條(罰則):違反第 14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 火等方法);另為保留地方特色之傳統文化,故
所定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 將民俗節慶、儀式或原住民慶典等活動排除。
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 二、管理辦法:明定表演道具應使用種類及
定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下罰鍰。 材質(第三條):表演人員所使用具有火焰、火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由火災預防科參考「明 花或火星之表演道具,雖於戶外表演,惟因快速
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及其他明火管理相關國內 移動或轉動,恐有不慎引起火災或致人命傷亡意
外文獻,研擬管理辦法條文,再邀集市府相關單 外之風險,故於管理辦法限制道具應使用之燃料
位,由蕭局長親自主持 104 年 8 月 12 日、12 月 種類、火布及火布載體之材質。
2 日及 105 年 1 月 7 日等 3 次研商會議,參酌市 明定申請人(含表演人員)應確實具有火
府各相關局處意見擬訂「臺中市戶外火舞表演安 舞表演專業能力(第 4 條):申請人及表演人員
全管理辦法(草案)」。 應領有臺中市街頭藝人證,其類別應屬表演藝術
依臺中市政府自治規則作業程序,「臺中市 類,且展演項目包含火舞。另「戶外火舞表演」
戶外火舞表演安全管理辦法(草案)」於 105 年 雖係於建築物外表演,非屬消防法第 13 條應遴
2 月 23 日草案預告、105 年 4 月 29 日送臺中市 用防火管理人之場所,惟為使申請人具有防火管
政府法規委員會審議、105 年 5 月 23 日送臺中 理人防火及應變等知識,仍要求應領有防火管理
市政府第 251 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人證書,以期達到管理目的。
105 年 6 月 14 日由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依消 訂定申請及審查原則(第 5 條):申請戶外
防法第 14 條第 1 項,簽奉市長核准公告戶外火 火舞表演,應於表演 20 日前檢附相關資料向臺
舞表演係屬臺中市易致火災之行為,非經許可不 中市政府消防局提出申請。
得為之。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為審理申請案件,應於受
消防月刊 2016.9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