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105年9月消防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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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 Discussion 工作研討
第 7 條、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稱安全防護措施計畫,應包
含下列項目:
表演前規劃:
可能產生之危害分析評估。
表演人員與觀眾之距離。
表演區域平面、表演位置、表演動線、滅火器、防
火毯、急救箱、表演道具、泡油區與滅火區位置、
觀眾及安全維護員之概略位置及其他必要之現場簡
圖。
如不慎引起火災或人員燒燙傷之緊急應變機制。 安全防護措施計畫,應載有表演前、表演當日、表演後各管
表演當日之安全整備: 理事項,為使戶外火舞表演之管理與防火管理制度結合,爰
確認工作人員任務、防護器材設備檢查(依許可內 參酌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第 7 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容設置十型乾粉滅火器、防火毯及急救箱)、緊急 條第 1 項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等規定,訂定安全上必要
應變機制之應變重點及模擬演練、表演預演等事 之項目。
項。
表演時,除表演人員進行演出外,應另編置至少一
位安全維護人員於表演區域戒備。
表演前對觀眾安全宣導之時機與內容。
表演後之回復機制:確認火源熄滅,現場清理及防
止復燃。
為使表演進行中隨時監控表演區域內安全,明定表
演時除表演人員進行演出外,應另編置至少一位安
全維護人員於表演區域戒備。
第 8 條 表演區域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表演區域外緣 5 公尺內,應無外牆、植栽或緊鄰建
築物,且上方不得有頂蓋遮蔽物或吊掛物件。
表演區域與觀眾之距離,應維持 5 公尺以上。
地面地板材質應為不可燃。但如上方鋪設防焰地毯 明定表演區域及外緣 5 公尺內應符合事項,並要求現場應放
時,不在此限。 置防火毯及不得儲放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以避
地面不得以木板、未具防焰性能地毯等易引發火災 免明火不慎引起火災。
之材料裝飾。
不得儲放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
另參酌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第 12 條,明定表演
區域與觀眾之距離,應維持 5 公尺以上。
第 9 條 表演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明定表演人員不得有將明火之器具或物件,對群眾拋丟、投
不得以產生明火之器具或物件,對群眾拋丟、投擲;
擲,及與觀眾共同演出之情形,以避免火焰等於丟擲等過程
亦不得有飛散、掉落等可能產生危害之情形。
中,發生意外之危險。
應依許可內容表演,不得邀請觀眾共同演出。
第 10 條 消防局為審理申請案件,應於受理申請次日起 15
日內會同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表演場地管理機關
及其他有關機關實地勘查表演場所。
消防局為前項實地勘查時,應同時通知申請人到 審核方式除書面審查外,應會同有關單位進行現場勘查,實
場說明安全防護措施及表演情形,並演練災害發 際瞭解現場、模擬表演及災害應變機制等方式,審核其安全
生時之應變機制。 措施。
表演場地非屬供公眾使用者,消防局為前項通知
時,應一併通知表演場地之所有人或管理權人,
並取得其同意後為實地勘查。
消防月刊 2016.9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