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104年05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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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 Discussion  工作研討












                 (三)律訂搜救目標:                                     上空,救援該船甲板上或漂浮於水面上的待救民

                 1. 第一時間搶救生還者:有立即性生命危害                          眾。其餘搜救機應於鄰近機場待命整備,待原執
             案件者,派遣最快速、最有效的資源前往救援。                              行任務搜救機需返場時,能及時於現場空中交
                 2. 避免二次災害:通知相關業管單位避免油                          接,詳如下述:
             污、影響航道安全或其他二次災害。                                       (1)維持 2 架搜救機於現場救援,待救者

                 (四)研擬搜救支援調度計畫:                                 可就近吊掛至海巡艦艇:第一時間應派遣足量的
                 1. 搜救官應會同各部會協調官,研擬搜救支                          海空搜救資源,海難現場宜由 2 架搜救機執行

             援調度計畫。                                             救援,後續空中兵力應以現場交接不間斷搜救為
                 2. 遇險位置如逾越臺灣海峽中線以西,如需                          宜,並請國軍戰管協助引導管制。
             兩岸共同實施搜救時,通知陸委會立即轉知大陸                                  (2)搜救機投擲救生艇以提升存活率:參
             搜救單位協助搜救,搜救能量以海巡及空勤總隊                              與搜救的直升機,出動前應裝載相當數量的救生

             為原則。                                               器具(救生衣、救生圈及救生浮具等),以及食
                 (五)下達命令:                                       物、飲用水等,於抵達現場後迅速投遞待救人員
                 1. 海巡搜救資源:由海巡署協調官通知海巡                          使用,以提高存活率。

             署勤務指揮中心派船協助搜救。                                         2. 海上搜救資源:下令調派海巡署艦艇、國
                 2. 通知交通部聯絡官協調相關海岸電臺及通                          防部軍艦前往救援,另請漁業電臺及基隆海岸電
             知農委會聯絡官協調農委會轄下的臺灣區漁業廣                              臺廣播附近過往及作業商漁船前往協助救援。
             播電臺廣播及漁業通訊電臺呼叫,請附近過往船                                  (三)當船隻發生事故時,船長須廣播將

             隻或作業漁船協助搜救。                                        乘客集中於救生艇附近的甲板層,避免待在客房
                 3. 國軍搜救資源:由國防部協調官通知國防                          及船艙,清點人數並穿上救生衣等待,如需棄船

             部派船(艦)協助救難。                                        時,分梯次搭乘救生艇及救生筏撤離。
             二、重大海難之搜救應變(「OO 輪」海難狀況                                 (四)協調水下搜救人員前往,保握時效,
             模擬):                                               爭取機先:因我國客貨輪往往載運旅客達數百
                 (一)案情模擬:                                       人,當發生海難情況危急時,若稍有不慎,極可

                 本(104)年 O 月 O 日上午 6:30 基隆海岸                    能導致數百人的傷亡,因此保握時效於事故初期
             電臺通報,「OO 輪」往馬祖航行途中,於松山                             積極遂行搜救有其必要性。實務上,除派遣搜救
             西北面 40 浬附近船身傾斜嚴重,船上 470 人待                         機艦趕赴現場馳援外,亦應一併立即通報國防部

             救(乘客 450 員、船員 20 員),事發後 3 小時                       水下作業大隊前往救 援。對可能受困於船艙內
             該船半沉,多數乘客搭上救生艇逃生。                                  的大量待救者,亟需有專業搜救潛水能力的潛水
                 (二)派遣海空搜救資源:                                   人員立即潛入救援,以爭取救援先機,原因述之
                 1. 空中搜救資源:當大型海難事故發生時,                          如下:

             因待救人數眾多達數百之巨,為爭取搜救時效,                                  1. 國防部海軍最具水下作業能力
             救援機先,第一時間派 2 架搜救機到達目標區                                 因需考量事故現場狀況、海況及潛入之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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