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104年05月消防月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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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Work Discussion
舶種類 進行審慎評估,部隊水下搜救人員出動 宜。
需耗時甚久(最長可達 24 小時),應及早通報。 2. 海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可協調掌控搜救資
另航港局應建立民間水下作業能力資料庫,以備 源概述
災害發生時,可以調度支援。 (1)空中搜救資源: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
2. 水下作業能力限制 中心作業手冊原規範之國防部、空勤總隊待命
(1)深度:攜帶氧氣瓶的水下作業人員最 機。
大可執行深度約 60 公尺,管供式潛水設備最大 (2)海上搜救資源:海巡艦艇、軍艦、鄰
可執行深度約 100 公尺。 近漁船及過往貨輪及民間救難船等。
(2)海象:潛水人員必須在海流 2 節以下 (3)水下搜救資源:海難中央災害應變中
方可進行水下搜救打撈作業。 心可綜整協調之水下搜救資源如下:
(3)潛水員作業時間限制以 2 小時內為限: a. 國防部海軍水下作業大隊:我國國內擁有
基於人體限制,水下搜救人員下潛至 30 公尺深 水下作業能力單位中,就屬國防部海軍水下作業
度時即要進行第一次減壓,潛水深度繼續增加 大隊裝備最精良,該隊水下作業人員將攜帶氧氣
時,要逐次續行減壓動作,作業時間亦不能超過 瓶(最大可執行深度約 60 公尺)或管供式潛水
2 小時以維安全。 設備(最大可執行深度約 100 公尺)。
(五)海難事故現場指揮官之指定及其權 b. 學界研究船:具備側掃聲納或水下遙控載
責 具等技術能力,提供水面下搜救之必要協助。
依據交通部所訂定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c. 國外搜救資源:如陸方海事打撈局之打撈
之規定,港口以外(包括海岸地區)之海上救難 船,具有大噸位之起重能力,有將沉船釣起之可
指揮,責由所轄管的海巡單位負責。 行性。
由最先到達的搜救船艦為指揮艦,當海巡 d. 國際打撈公司:如新加坡 Global 打撈公司、
署船艦到達後,指揮權轉移由海巡船艦擔任,各 SOCS 打撈公司等,具有最先進之裝備、可長時
參與搜救船艦、航空器,到達現場後,應向指揮 間作業之潛水人員及大馬力之水下遙控載具。
艦報到,並依指揮艦分派任務執行搜救。
肆、結語
(六)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1. 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接獲大型客貨輪 海難發生時,透過跨部會的聯繫機制,可有
重大海難案件,可能遇難人數眾多,除立即派遣 效整合海空搜救單位,儘速救援待救者。惟根本
海空搜救資源救援外,應依據「中央災害應變中 之道仍在於航政管理之落實及航政安全法規之竅
心作業要點」及「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要點」, 實檢討,尤其是船長及船員對船舶避難相關設施
促請交通部依海難業務計畫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 及演練務必熟練,在海難發生時方能沉著應變,
心及陳報行政院,應變中心成立後,由指揮官統 大幅提高生還機會。
一指揮調度相關部會進行救援及聯繫搜救相關事
18 消防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