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103年消防月刊 9月號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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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 Safety Monthly
● 設計基準事故在緊急應變計劃區外 事故第2天,日本政府在各種考量下
所造成之預期輻射劑量,不超過核 決定疏散核電廠周邊20公里內之民
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之疏散干 眾,事故第5天,要求20至3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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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基準。 內之居民於家中掩蔽 。
● 爐心熔毀事故在緊急應變計畫區外 由此可見,緊急計畫區之範圍並不等於
所造成之預期輻射劑量,超過核子 事故發生時的實際疏散範圍,應依照事故之
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疏散干預基 嚴重性而決定範圍大小。而我國也藉此機會
準之年機率小於10萬分之3。 重新對3座核電廠範圍做審查工作,審查結
● 爐心熔毀事故在緊急應變計劃區外 果如下表:
所造成之預期輻射劑量,超過2西弗
之年機率應小於百萬分之3。 核一廠 核二廠 核三廠
經營者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以核子反應
器設施為中心分析計算之緊急應變計畫區半 單機組事故 <1.0公里 <2.5公里 <3.5公里
徑不得小於8公里,並應以村(里)行政區 雙機組事故 <1.5公里 <3.5公里 <7.5公里
域為規劃基礎。
( 表格取自◆原能會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檢討報告 )
(三)變革
2011年3月11日的日本福島核災事 由上表可知,最大防護範圍為7.5公
件發生時,日本的緊急應變計畫區 里,故決定讓我國核電廠之緊急應變計畫區
為8至10公里,事故第1天,核電廠 範圍一致,將原本計畫區的5公里擴大為整
周邊3公里內之居民進行疏散撤離 數8公里。以下為我國各個核電廠之疏散集
動作,10公里內則進行室內掩蔽, 結收容圖以及緊急應變計畫區行政區域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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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參考IAEA Fukushima Nuclear Accident Update Log (Updates of 12 March 2011) (http://www.
iaea.org/newscenter/news/2011/fukushima120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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