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103年消防月刊 9月號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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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um 工作研討






               一、疏散作業

                    我國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第6條規定:「應考慮採行疏散措施之干預基準,為可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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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量於7天內達到50至100mSv 。」以下為各國疏散基準摘要。





                    國家          干預基準(mSv)             劑量                累積期間              作業干預基準

                   澳大利亞              50             可減免劑量

                    加拿大              50             可減免劑量                 7天                 將訂定
                                   50-500            有效劑量                             1mSv/小時環境劑量率來
                     捷克                                                   7天
                                     100            可減免劑量                                 自煙羽和況積

                     芬蘭              50             可減免劑量                 7天              1000微Sv/小時
                                                                   在7天內之體外曝露和          依據外釋總量、期間、
                     德國              100             有效劑量          在此期間吸入之核種           空氣濃度、土壤污染等
                                                                     之約定有效劑量                之劑量率
                                                                                            1mSv/h,
                    匈牙利              50           有效可減免劑量                 7天
                                                                                          煙羽通過4小時
                    愛爾蘭              50           可減免有效劑量              7天或更短

                                     50            預估有效劑量
                     日本
                                     500           預估有效劑量
                    盧森堡            30-300          預期有效劑量                 7天
                                    4000             肺劑量
                                    1000             RBM劑量             預估第1天
                                    5000            甲狀腺劑量            (體外和體內劑量          在各種條件下疏散,例
                                                                                       如煙羽遷移(直接疏散)
                                    3000             皮膚劑量              不包括飼料)
                                    1000             有效劑量
                     荷蘭
                                   50-500            有效劑量                               在煙通過前和之後
                                    1500            甲狀腺劑量                 同上           不包括煙羽正在通過
                                    2000             肺劑量
                                                                                          在14天內疏散
                                   50-250            有效劑量               預估1年
                                                                                           (延後疏散)
                     挪威              50             可減免劑量                 7天

                     瑞典              50             可減免劑量                 7天

                                                                                       劑量率大於500微Sv/小
                     瑞士            100-500           有效劑量              事故後1年
                                                                                          時(當24小時後)
                                                  約定有效劑量和
                     英國            30-300                                              依廠址及持照人而異
                                                 外部全身劑量之和
                     美國             10-50       推定總有效等效劑量                 4天

                 ( 表格取自◆臺電核能月刊-世界各國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對策探討◆陳建源 )




               1 mSv(毫西弗):是一個用來衡量輻射劑量對生物組織的影響程度的國際單位制導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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