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103年消防月刊 9月號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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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um 工作研討
一、疏散作業
我國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第6條規定:「應考慮採行疏散措施之干預基準,為可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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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量於7天內達到50至100mSv 。」以下為各國疏散基準摘要。
國家 干預基準(mSv) 劑量 累積期間 作業干預基準
澳大利亞 50 可減免劑量
加拿大 50 可減免劑量 7天 將訂定
50-500 有效劑量 1mSv/小時環境劑量率來
捷克 7天
100 可減免劑量 自煙羽和況積
芬蘭 50 可減免劑量 7天 1000微Sv/小時
在7天內之體外曝露和 依據外釋總量、期間、
德國 100 有效劑量 在此期間吸入之核種 空氣濃度、土壤污染等
之約定有效劑量 之劑量率
1mSv/h,
匈牙利 50 有效可減免劑量 7天
煙羽通過4小時
愛爾蘭 50 可減免有效劑量 7天或更短
50 預估有效劑量
日本
500 預估有效劑量
盧森堡 30-300 預期有效劑量 7天
4000 肺劑量
1000 RBM劑量 預估第1天
5000 甲狀腺劑量 (體外和體內劑量 在各種條件下疏散,例
如煙羽遷移(直接疏散)
3000 皮膚劑量 不包括飼料)
1000 有效劑量
荷蘭
50-500 有效劑量 在煙通過前和之後
1500 甲狀腺劑量 同上 不包括煙羽正在通過
2000 肺劑量
在14天內疏散
50-250 有效劑量 預估1年
(延後疏散)
挪威 50 可減免劑量 7天
瑞典 50 可減免劑量 7天
劑量率大於500微Sv/小
瑞士 100-500 有效劑量 事故後1年
時(當24小時後)
約定有效劑量和
英國 30-300 依廠址及持照人而異
外部全身劑量之和
美國 10-50 推定總有效等效劑量 4天
( 表格取自◆臺電核能月刊-世界各國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對策探討◆陳建源 )
1 mSv(毫西弗):是一個用來衡量輻射劑量對生物組織的影響程度的國際單位制導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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