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103年消防月刊 4月號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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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 Safety Monthly






               「公共危險物品試驗方法及判定基準」進行                             (三)於第 6 類氧化性液體項下增列:鹵素
               判定,但實務上「公共危險物品試驗方法及                                    間化合物。
               判定基準」內所規定之判定方法,並未完全                                  其中針對幾項較特殊之化學物質提出說
               含括在TAF所認證之項目之中,致使公共危                            明如下︰

               險物品之判定於實務上難以執行。                                 (一)金屬疊氮化合物︰指的是金屬與疊氮
                    基此,為求公共危險物品測試實驗室之                                 根離子(N 3)之化合物。
               多元化及完整性,並參考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二)硝酸胍化學式︰ [CH 6N 3]NO 3。
               8條第1項規定,爰於管理辦法第12條之條                            (三)丙烯基縮水甘油醚(Allyl glycidyl

               文內容,增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機構,                                    ether)其化學程式為︰
               亦可進行公共危險物品之試驗判定。                                   H 2C=CHCH 2OCH 2CHCH 2O
                    目前消防署刻正積極訂定公共危險物品                          (四)倍羰烯(Diketene)化學程式 ︰
               判定實驗室之評選規定,以完善公共危險物                                C 4H 4O 2                    CH 2

               品判定制度。

               四、增列公共危險物品

                    本次修正影響最大即是將過去消防署公
                                                               (五)鹵素間化合物︰指鹵素之間形成的化
               告之三聚甲醛及參考日本「危險物規則相關
                                                                      合物,如︰ BrCl、BrF 5、…等。
               政令」指定之危險物品,並參照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HS介紹網站                             五、增訂管理辦法第 79 條之 1

               (http://ghs.cla.gov.tw)查詢物質安全資                       管理辦法第79條之1係考量經公告或附
               料表之定義名稱,於管理辦法第3條附表1中                            表1修正增列公共危險物品項目後,原非公
               增列公共危險物品如下︰                                     共危險物品場所之合法場所成為管理辦法所

               (一)於第 1 類氧化性固體項下增列:                             定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其場所之位置、構
                 1. 過碘酸鹽類。                                     造或設備等部分規定如依現行法令規定改善
                 2. 過碘酸。                                       確有困難,得比照管理辦法第79條規定意
                 3. 三氧化鉻。                                      旨依附表5所列項目進行改善,特增訂之規
                 4. 二氧化鉛。                                      定;其亦比照管理辦法第79條之規定,自公

                 5. 亞硝酸鹽類。                                     告或附表1修正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該
                 6. 亞氯酸鹽類。                                     場所檢附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圖說及改
                 7. 三氯異三聚氰酸。                                   善計畫陳報當地消防機關,並依附表5所列

                 8. 過硫酸鹽類。                                     改善項目,於公告或附表1修正生效之日起2
                 9. 過硼酸鹽類。                                     年內改善完畢。
               (二)第 5 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項
                                                               六、可燃性高壓氣體修正部分
                      下增列:
                                                                    管理辦法於95年11月1日修正發布時,
                 1. 金屬疊氮化合物。
                                                               已於第73條之1明定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使用
                 2. 硝酸胍。
                                                               液化石油氣之合理用量,並依使用量之不
                 3. 丙烯基縮水甘油醚。
                                                               同,明定相關設備、構造及安全距離等安全
                 4. 倍羰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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