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103年消防月刊 4月號 (全)
P. 27

Forum 工作研討






               二、條文明確化                                         有足供消防車輛迴車用之場地者,其防液堤
                                                               周圍設置之道路得為2面以上︰
               (一)管理辦法條文中有些許條文內容如︰
                                                                  1. 防液堤內部之儲槽容量均在200公秉
                      第 23 條第 2 款第 3 目所定防火構造
                                                                    以下。
                      應以厚度 7 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或具
                                                                  2. 防液堤內部儲槽儲存物之閃火點在攝氏
                      有同等以上強度之地板或牆壁,其中
                                                                    200度以上。
                      「具有同等以上強度」於實務上應用
                                                                  3. 周圍設置道路確有困難。
                      時,因無明確之定義,致使業者難以
                                                               (三)因儲槽具有附屬設備,本次修法考量
                      遵循。經參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
                                                                      實務上對於儲槽間之距離不知從何起
                      施工編第 73 條規定,以厚度 7 公分
                                                                      算,故參考 NFPA 30 規定「4.3.2.2
                      以上鋼筋混凝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防火
                                                                      Shell-to-Shell Spacing Any Two
                      性能者係指達到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Adjacent Aboveground Tanks」
                      者。基此,前揭規定所稱「具有同等
                                                                      之內容,明確訂定儲槽間距之計算係
                      以上強度」係指牆壁及地板等必須達
                                                                      從「儲槽側板外壁」起算。
                      到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性能,
                                                               (四)查管理辦法第 3 條附表 1 於規範第 4
                      故予以修正,以茲明確。
                                                                      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管制量係依閃火點
               (二)內政部 99 年 7 月 1 日內授消字第
                                                                      及是否為水溶性而異,為將水溶性明
                      0990823355 號解釋函令說明:管理
                                                                      確量化以符實需,爰參酌日本危險物
                      辦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5 款有關防液
                                                                      規制關係政令之別表第 3,於備註欄
                      堤周圍應設 6 公尺以上道路並與廠區
                                                                      增列水溶性液體之定義。另條文內判
                      道路連接之規定,其意旨係為了使於
                                                                      定第 4 類易燃液體與其濃度有關,為
                      室外儲槽場所發生事故之消防搶救,
                                                                      明確定義含量之計算方式,爰參酌日
                      俾利救災、救護車輛可從不同方向迅
                                                                      本「確認試驗結果報告書」,於備註
                      速接近及出入會車。惟部分場所如因
                                                                      欄明列上開易燃液體之含量係指重量
                      地形限制(如山坡地、丘陵地等),
                                                                      百分比,以資明確。
                      防液堤周圍均設道路確有困難時,於
                                                               (五)有關儲槽場所之幫浦設備,其啟動元
                      設有適當場地足供消防車輛迴車使
                                                                      件應為電動機,過去立法時將電動機
                      用者,得僅於防液堤 2 面以上設置
                                                                      誤植為發電機,本次亦予以修正。
                      道路。
                                                               (六)另為配合目前度量衡單位係採國際 SI
                    上開規定業界與消防機關均認為應明
                                                                      標準,均將管理辦法內之單位「公
               確定義何謂「防液堤周圍均設道路確有困
                                                                      釐」修正為「毫米」。
               難」,基此,消防署業參酌日本危險物規制
               關係規則第22條第2項第6款及實務上之考
                                                               三、完善危險物品判定
               量,認為儲槽起火燃燒之規模及搶救困難程
                                                                    化學物質種類繁多,於實務上倘發現某
               度,與其容量(火載量)大小有密切關係,
                                                               化學物質未能依據管理辦法第3條附表1所列
               並非所有儲槽之滅火與搶救均需要求周圍道
                                                               公共危險物品進行判定時,得依據管理辦法
               路寬度不得小於6公尺,爰將管理辦法第38
                                                               第12條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
               條第1項第5款之但書中增列以下情形,且設
                                                               下簡稱TAF)認證通過之測試實驗室依據




                                                                                                               25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