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103年消防月刊 4月號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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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um 工作研討
二、條文明確化 有足供消防車輛迴車用之場地者,其防液堤
周圍設置之道路得為2面以上︰
(一)管理辦法條文中有些許條文內容如︰
1. 防液堤內部之儲槽容量均在200公秉
第 23 條第 2 款第 3 目所定防火構造
以下。
應以厚度 7 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或具
2. 防液堤內部儲槽儲存物之閃火點在攝氏
有同等以上強度之地板或牆壁,其中
200度以上。
「具有同等以上強度」於實務上應用
3. 周圍設置道路確有困難。
時,因無明確之定義,致使業者難以
(三)因儲槽具有附屬設備,本次修法考量
遵循。經參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
實務上對於儲槽間之距離不知從何起
施工編第 73 條規定,以厚度 7 公分
算,故參考 NFPA 30 規定「4.3.2.2
以上鋼筋混凝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防火
Shell-to-Shell Spacing Any Two
性能者係指達到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Adjacent Aboveground Tanks」
者。基此,前揭規定所稱「具有同等
之內容,明確訂定儲槽間距之計算係
以上強度」係指牆壁及地板等必須達
從「儲槽側板外壁」起算。
到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性能,
(四)查管理辦法第 3 條附表 1 於規範第 4
故予以修正,以茲明確。
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管制量係依閃火點
(二)內政部 99 年 7 月 1 日內授消字第
及是否為水溶性而異,為將水溶性明
0990823355 號解釋函令說明:管理
確量化以符實需,爰參酌日本危險物
辦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5 款有關防液
規制關係政令之別表第 3,於備註欄
堤周圍應設 6 公尺以上道路並與廠區
增列水溶性液體之定義。另條文內判
道路連接之規定,其意旨係為了使於
定第 4 類易燃液體與其濃度有關,為
室外儲槽場所發生事故之消防搶救,
明確定義含量之計算方式,爰參酌日
俾利救災、救護車輛可從不同方向迅
本「確認試驗結果報告書」,於備註
速接近及出入會車。惟部分場所如因
欄明列上開易燃液體之含量係指重量
地形限制(如山坡地、丘陵地等),
百分比,以資明確。
防液堤周圍均設道路確有困難時,於
(五)有關儲槽場所之幫浦設備,其啟動元
設有適當場地足供消防車輛迴車使
件應為電動機,過去立法時將電動機
用者,得僅於防液堤 2 面以上設置
誤植為發電機,本次亦予以修正。
道路。
(六)另為配合目前度量衡單位係採國際 SI
上開規定業界與消防機關均認為應明
標準,均將管理辦法內之單位「公
確定義何謂「防液堤周圍均設道路確有困
釐」修正為「毫米」。
難」,基此,消防署業參酌日本危險物規制
關係規則第22條第2項第6款及實務上之考
三、完善危險物品判定
量,認為儲槽起火燃燒之規模及搶救困難程
化學物質種類繁多,於實務上倘發現某
度,與其容量(火載量)大小有密切關係,
化學物質未能依據管理辦法第3條附表1所列
並非所有儲槽之滅火與搶救均需要求周圍道
公共危險物品進行判定時,得依據管理辦法
路寬度不得小於6公尺,爰將管理辦法第38
第12條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
條第1項第5款之但書中增列以下情形,且設
下簡稱TAF)認證通過之測試實驗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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