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103年消防月刊 4月號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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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 Safety Monthly






               存量達管制量10倍以上者,四周保留空地寬                                 應於集液設施設置油水分離裝置,以防
               度應在5公尺以上。                                            止直接流入排水溝。
                    前項場所,如因作業流程具有連接性,                               第18條 第2種販賣場所之位置、構造
               四周依規定保持距離會嚴重妨害其作業者,                             及設備,除準用前條第1款、第2款、第3款

               於設有高於屋頂,為不燃材料建造,具2小                             第5目及第4款規定外,其使用建築物之部
               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並將二者有效隔                             分,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開者,得不受前項距離規定之限制。                                一、牆壁、梁、柱及地板應為防火構造。設
                    第15條 6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                              有天花板者,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場所之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二、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並設有防止
               一、不得設於建築物之地下層。                                       火勢向上延燒之設施;其上無樓層者,
               二、牆壁、梁、柱、地板及樓梯,應以不燃                                  屋頂應為防火構造。
                    材料建造;外牆有延燒之虞者,除出入                          三、窗戶應設置30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

                    口外,不得設置其他開口,且應採用防                               窗。但有延燒之虞者,不得設置。
                    火構造。                                       四、出入口應設置30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
               三、建築物之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                                  火門。但有延燒之虞者,應設置1小時
                    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                                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蓋。但設置設施使該場所無產生爆炸之                               第21條 6類物品室內儲存場所除第22
                    虞者,得免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                          條至第29條規定外,其位置、構造及設備,
                    燃材料覆蓋。                                     應符合下列規定:
               四、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30分鐘以上防火                             一、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

                    時效之防火門窗;牆壁開口有延燒之虞                               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準用於第13條
                    者,應設置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                               規定。
                    關閉式防火門。                                    二、儲存6類物品之建築物(以下簡稱儲存
               五、窗戶及出入口裝有玻璃時,應為鑲嵌鐵                                  倉庫)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依下表規

                    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                               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六、製造或處理液體6類物品之建築物地                              (一)儲存量超過管制量 20 倍之室內儲存
                    板,應採用不滲透構造,且作適當之傾                                 場所,與設在同一建築基地之其他儲
                    斜,並設置集液設施。但設有洩漏承接                                 存場所間之保留空地寬度,得縮減至

                    設施及洩漏檢測設備,能立即通知相關                                 規定寬度之 3 分之 1,最小以 3 公尺
                    人員有效處理者,得免作適當之傾斜及                                 為限。
                    設置集液設施。                                    (二)同一建築基地內,設置 2 個以上相鄰
               七、設於室外之製造或處理液體六類物品之                                    儲存第 1 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氯酸鹽
                    設備,應在周圍設置距地面高度在15                                 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第 2 類

                    公分以上之圍阻措施,或設置具有同等                                 公共危險物品之硫磺、鐵粉、金屬
                    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其地面應以                                 粉、鎂、第 5 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硝酸
                    混凝土或6類物品無法滲透之不燃材料                                 酯類、硝基化合物或含有任一種成分

                    鋪設,且作適當之傾斜,並設置集液設                                 物品之儲存場所,其場所間保留空地
                    施。處理易燃液體中不溶於水之物質,                                 寬度,得縮減至 50 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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