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103年消防月刊 4月號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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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um 工作研討






               三、儲存倉庫應為獨立、專用之建築物。                                   其牆壁、柱及地板得以不燃材料建造。
                                                               七、儲存倉庫之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
                                      保留空地寬度                        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
                    區分
                              建築物之牆壁、 建築物之牆壁、                       蓋,且不得設置天花板。但設置設施使
                              柱及地板為防火 柱或地板為非防
                              構造者           火構造者                    該場所無產生爆炸之虞者,得免以輕質
                未達管制量5倍                                             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儲存
                者                            0.5公尺以上
                                                                    粉狀及易燃性固體以外之第2類公共危
                達管制量5倍以       1公尺以上          1.5公尺以上                險物品者,其屋頂得為防火構造;儲存
                上未達10倍者
                                                                    第5類公共危險物品,得以耐燃材料或
                達管制量10倍
                以上未達20倍       2公尺以上          3公尺以上                  不燃材料設置天花板,以保持內部適當
                者
                                                                    溫度。
                達管制量20倍                                        八、儲存倉庫之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30分鐘
                以上未達50倍       3公尺以上          5公尺以上
                者                                                   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但有延燒之
                達管制量50倍                                             虞者,出入口應設置1小時以上防火時
                以上未達200       5公尺以上          10公尺以上                 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倍者
                                                               九、前款之窗戶及出入口裝有玻璃時,應為
                達管制量200       10公尺以上         15公尺以上
                倍以上者                                                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
                                                                    能者。
               四、儲存倉庫應為一層建築物,其高度不得                             十、儲存第1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具鹼金屬成
                    超過6公尺。但儲存第2類或第4類公共                              分之無機過氧化物、第2類公共危險物

                    危險物品,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其高度                               品之鐵粉、金屬粉、鎂、第3類公共危
                    得為20公尺以下。                                       險物品之禁水性物質及第4類公共危險
               (一)牆壁、梁、柱及地板為防火構造。                                   物品者,其地板應採用防水滲透之
               (二)窗戶及出入口,設置 1 小時以上防火                                構造。

                      時效之防火門窗。                                 十一、儲存液體6類物品者,其地面應以混
               (三)避雷設備應符合 CNS12872 規定,                              凝土或該物品無法滲透之不燃材料鋪
                      或以接地方式達同等以上防護性能                               設,且作適當之傾斜,並設置集液
                      者。但因周圍環境,無致生危險之虞                              設施。

                      者,不在此限。                                  十二、儲存倉庫設置架臺者,應符合下列之
               五 、 每 一 儲 存 倉 庫 樓 地 板 面 積 不 得 超 過                    規定:
                    1,000平方公尺。                                 (一)架臺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定著在堅
               六、儲存倉庫之牆壁、柱及地板應為防火構                                    固之基礎上。

                    造,且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外牆有延                          (二)架臺及其附屬設備,應能負載所儲存
                    燒之虞者,其牆壁除出入口外,不得設                                 物品之重量,並承受地震所造成之
                    置開口。但儲存6類物品未達管制量10                                影響。
                    倍、易燃性固體以外之第2類公共危險                          (三)架臺應該設置防止儲放物品掉落之

                    物品或閃火點在攝氏70度以上之第四類                                裝置。
                    公共危險物品,且外牆無延燒之虞者,                          十三、儲存倉庫應有充分之採光、照明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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