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103年消防月刊 4月號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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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um 工作研討
三、儲存倉庫應為獨立、專用之建築物。 其牆壁、柱及地板得以不燃材料建造。
七、儲存倉庫之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
保留空地寬度 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
區分
建築物之牆壁、 建築物之牆壁、 蓋,且不得設置天花板。但設置設施使
柱及地板為防火 柱或地板為非防
構造者 火構造者 該場所無產生爆炸之虞者,得免以輕質
未達管制量5倍 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儲存
者 0.5公尺以上
粉狀及易燃性固體以外之第2類公共危
達管制量5倍以 1公尺以上 1.5公尺以上 險物品者,其屋頂得為防火構造;儲存
上未達10倍者
第5類公共危險物品,得以耐燃材料或
達管制量10倍
以上未達20倍 2公尺以上 3公尺以上 不燃材料設置天花板,以保持內部適當
者
溫度。
達管制量20倍 八、儲存倉庫之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30分鐘
以上未達50倍 3公尺以上 5公尺以上
者 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但有延燒之
達管制量50倍 虞者,出入口應設置1小時以上防火時
以上未達200 5公尺以上 10公尺以上 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倍者
九、前款之窗戶及出入口裝有玻璃時,應為
達管制量200 10公尺以上 15公尺以上
倍以上者 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
能者。
四、儲存倉庫應為一層建築物,其高度不得 十、儲存第1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具鹼金屬成
超過6公尺。但儲存第2類或第4類公共 分之無機過氧化物、第2類公共危險物
危險物品,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其高度 品之鐵粉、金屬粉、鎂、第3類公共危
得為20公尺以下。 險物品之禁水性物質及第4類公共危險
(一)牆壁、梁、柱及地板為防火構造。 物品者,其地板應採用防水滲透之
(二)窗戶及出入口,設置 1 小時以上防火 構造。
時效之防火門窗。 十一、儲存液體6類物品者,其地面應以混
(三)避雷設備應符合 CNS12872 規定, 凝土或該物品無法滲透之不燃材料鋪
或以接地方式達同等以上防護性能 設,且作適當之傾斜,並設置集液
者。但因周圍環境,無致生危險之虞 設施。
者,不在此限。 十二、儲存倉庫設置架臺者,應符合下列之
五 、 每 一 儲 存 倉 庫 樓 地 板 面 積 不 得 超 過 規定:
1,000平方公尺。 (一)架臺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定著在堅
六、儲存倉庫之牆壁、柱及地板應為防火構 固之基礎上。
造,且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外牆有延 (二)架臺及其附屬設備,應能負載所儲存
燒之虞者,其牆壁除出入口外,不得設 物品之重量,並承受地震所造成之
置開口。但儲存6類物品未達管制量10 影響。
倍、易燃性固體以外之第2類公共危險 (三)架臺應該設置防止儲放物品掉落之
物品或閃火點在攝氏70度以上之第四類 裝置。
公共危險物品,且外牆無延燒之虞者, 十三、儲存倉庫應有充分之採光、照明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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