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103年消防月刊 4月號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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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um 工作研討
措施,俾供用戶遵循與妥善使用,以維護公 氣體之場所。
共安全;惟未將該等場所納入管理辦法所規 二、容器檢驗場所:檢驗供家庭用或營業用
範之場所,故爰於第7條第2項第3款,增訂 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場所。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納入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 三、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作
場所範圍,並為明確管理範疇,酌修第73條 為燃氣來源,其串接使用量達80公斤以
之1之文字,以完備管理體系。 上之場所。
另為規範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及販賣場 第8條 本辦法所稱高閃火點物品,指
所,其所屬容器之儲存,除管理辦法另有規 閃火點在攝氏130度以上之第4類公共危險
定(如管理辦法第73條)外,應於合格儲存 物品。
場所為之,不得置放於其他處所,以免影響 本辦法所定擋牆,應符合下列規定:
公共安全,故針對管理辦法第71條予以酌修 一、設置位置距離場所外牆或相當於該外
文字,以茲明確。 牆之設施外側2公尺以上。但室內儲存
場所儲存第5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有機過
八、結語
氧化物及 A型、B型自反應物質,其位
本次檢討修正管理辦法,消防署除廣
置、構造及設備符合第28條規定者,不
納各方建議外,並蒐集實務上遭遇之問題及
得超過該場所應保留空地寬度之5分之
提供之建議修正意見後,邀集專家學者、業
1,其未達2公尺者,以2公尺計。
界、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會
二、高度能有效阻隔延燒。
議討論所得之結果,希冀透過本次修正作
三、厚度在15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混凝土
業,能夠有效強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
牆;或厚度在20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
壓氣體場所安全管理,並能解決實務執行之
補強空心磚牆;或堆高斜度不超過60度
困難,以達維護公共安全之目的。
之土堤。
修正條文如下:
本辦法所稱室內,指具有頂蓋且3面以
第7條 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指下
上有牆,或無頂蓋且四周有牆者。
列場所:
本辦法所定保留空地,以具有土地所有
一、販賣場所:
權或土地使用權者為限。
(一)第 1 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 6
依本辦法應設置超過3公尺保留空地寬
類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 15 倍之
度之場所,其保留空地面臨海洋、湖泊、水
場所。
堰或河川者,得縮減為3公尺。
(二)第 2 種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 6
第12條 無法依第3條第2項附表1判定
類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 15 倍以上,
類別或分級者,應由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
未達 40 倍之場所。
金會認證通過之測試實驗室或中央主管機關
二、一般處理場所:除前款以外,其他1日
公告之機構進行判定。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處理6類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以上之
告之國外實驗室判定報告、原廠物質安全資
場所。
料表或相關證明資料,足資判定者,不在
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指下列
此限。
場所:
第14條 6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
一、販賣場所:販賣裝於容器之可燃性高壓
場所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3公尺以上;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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