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消防月刊-102年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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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討
                                                                                                     Forum





                     故法院對於行政命令之適用有違                              之前提下,於法令容許範圍內,所為之利

                 法,即得逕行排斥不用,逕行審查該行                               民行為,其取得的亦為合法利益。
                 政命令之違法與刑事犯罪是否具有牽連                                   因此,公務員只要遵循依法行政之原
                 性。而依實務見解,刑事法院無論對於                               則,勇於任事,人民自然能從中獲得應有

                 行政機關就不確定法律概念所為之判                                之合法利益。
                 斷,或裁量權行使之結果,均得審查。
                                                               備註:
                 如法院認行政機關之判斷與裁量行為,
                                                               註1: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853號判決
                 有圖利他人之結果發生,即得為圖利罪
                                                                     參照。
                 之審查客體。
                                                               註2: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87號判決
                     在現今給付行政之理念下,公務員
                                                                     參照。
                 執行職務給予第三人利益之情形甚多。
                                                               註3:最高法院69年台上4459號判決參照。
                 就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是否有直接或
                                                               註4: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判
                 間接圖利之行為,自不能僅以該公務員
                                                                     決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032號
                 主觀上有無圖利之意思為標準,尤須從
                                                                     判決參照。
                 表現在外之行為來判斷,如公務員執行
                                                               註5: 對照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
                 職務,完全依行政法令規定而為,或其
                                                                     更(一)字第11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7
                 所為於行政法學之原則及理論上並無違
                                                                     年度台上字第3868號判決之意旨。
                 誤,則不得因該管公務員主觀上有給予
                                                               註6: 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上更(一)字第
                 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利益之意圖,即謂其
                                                                     364號判決參照。
                 違反任何職務上之義務,惟有具體指明
                                                               註7: 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5565、6616
                 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方能進一步判斷行
                                                                     號判決參照。
                 為人是否有給予不正利益之意圖。
                                                               註8: 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
                                                                     227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
             肆、結語:
                                                                     2388號判決參照。
                   行政目的的本質在於照顧保護人民利                            註9: 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594號判例參

               益,而給予人民利益亦為行政機關與公務                                    照。
               員的神聖使命。公務員在法令許可範圍                               註10: 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6163號判
               內,在程序上給與他人方便,他人所獲得                                     決參照。
               者並非不法利益,公務員本身亦無為自己                              註11: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006號判
               或他人圖取不法利益之故意,此應為便                                      決參照。

               民。                                              註12: 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2282、5900
                   故判斷公務員係圖利或便民之重點,                                   號判決參照。
               在於公務員是否違背法令。深究探討,圖                              註13: 臺 灣 臺 南 地 方 法 院90 年 度 訴 字 第

               利罪係主觀上須有為自己或其他私人獲取                                     1165號判決參照。
               不法利益的意圖,客觀上有違背法令,圖
               取不法利益的積極行為;便民則是在主觀
               上無獲取不法利益的意思,係在為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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